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

7.正確規範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 2.按規範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 5.依法執行公務、平等待人的得10分。

總隊簡介

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於2004年9月經省編委批准成立,2005年2月組建,屬全額撥款並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隸屬甘肅省農牧廳,縣級建制,核定事業編制31人。總隊內設辦公室、執法一科、二科、三科、四科五個職能科室。
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成立的專門從事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職能是: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的農業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違反農業法規的重大案件並依法進行處罰;2.編制全省農業綜合執法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配合其它農業行政執法單位開展農業行政執法檢查;3.負責農業綜合執法的信息網路建設,對市縣農業執法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2007年3月,省編辦以(甘機編辦通字〖2007〗31號)檔案批覆,在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加掛“甘肅省漁政管理總站”的牌子,承擔全省漁政管理職能。
2008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國漁檢(體)[2008]13號檔案批覆,同意給予 甘肅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在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總隊現有在職職工24人,其中:隊領導班子成員4人,調研員1人,副調研員2人,科級領導幹部14人,科員1人,工勤人員2人,退休職工1人。

領導班子

白樹明,男,生於1959年8月,甘肅省永靖縣人,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1976年9月參加工作,曾任甘肅省劉家峽水庫漁場大川養殖場場長,甘肅省黃河鯉魚原種場黨委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甘肅省水產養殖總場黨委書記、場長,原甘肅省水產局黨委委員,原甘肅省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監測站黨支部書記、站長等職務,現任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黨總支委員、隊長,兼任省漁政管理總站站長。
李發庭,男,生於1958年12月,甘肅省民勤縣人,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高級獸醫師,1980年參加工作,曾任甘肅省皇城綿羊育種試驗場副場長、黨委書記、場長,甘肅省獸醫技術推廣總站黨委書記等職務,現任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黨總支書記、副隊長,兼任省漁政管理總站副站長。
劉學冀,男,生於1963年11月,天津市武清縣人,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1981年7月參加工作,先後在甘肅農大農機系、甘肅省農機監理總站工作,曾任甘肅省農機監理總站監理科副科長、辦公室主任、計財科科長等職務,現任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黨總支委員、副隊長,兼任省漁政管理總站副站長。
耿松,男,生於1972年5月,甘肅甘谷縣人,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 1993年8月參加工作,先後在甘肅省水產科學研究所、甘肅省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監測站、甘肅省農業環保站工作,曾任甘肅省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監測站副科長、主任科員、甘肅省農業環保站主任科員、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黨總支委員和辦公室主任等職務,現任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黨總支委員、副隊長,兼任省漁政管理總站副站長。

制度建設

獎勵制度

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執法人員獎勵制度
一、獎勵原則
1.公平合理、獎勵得當原則:是指在本隊內,或一個可以比較的範圍內,獎勵標準要一致。
2.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獎勵要注重實效,就是要求重視獎勵的社會效果,獎勵要達到表彰先進,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執法人員積極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義,為獎勵而獎勵。
3.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在對執法人員實施獎勵時,必須兼顧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獎勵條件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科學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起模範作用的;
3.在工作中敢於創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4.愛護公共財產,勵行節約有突出成績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6.在查處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7.在維護“三農”權益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8.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9.有其他功績的。
三、獎勵方式和種類:
1.精神獎勵:包括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口頭表揚等多種形式。
2.物質獎勵:包括發獎金、獎品等。
四、獎勵程式
1.獎勵提出:當執法人員達到受獎條件時,實施對執法人員的獎勵,通過總隊平時對執法人員所做的考核,採取走民眾路線,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獎人名單。
2.獎勵申報與審批:獎勵申報工作由受獎人所在科室認真核查,充分聽取民眾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如實填寫獎勵審批表,寫出請示報告,由總隊決定授予何種獎勵。
3.獎勵公布與表彰:執法人員獎勵申報材料,一經主管審批機關批准,就可以通知受獎者本人,並在一定會議上或利用某種宣傳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授獎機關要為受獎者頒發獎勵證書或獎章,也可同時發獎品、獎金等。
4.獎勵材料歸檔:凡有關對執法人員進行獎勵的決定以及各種主要附屬檔案,均應存入本人檔案。

廉潔自律制度

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廉潔自律制度
為了使總隊執法人員逐步完善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自我控制和自我矯正的廉潔自律的制度建設,結合我隊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執法人員在完成各項農業執法工作任務中,要堅持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行農業執法程式,敢於維護法律尊嚴,充分體現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公正性和全面性。
二、執法人員在完成各項執法工作任務中,不準利用執法權力徇私舞弊,貪贓枉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損害政府和農業執法隊伍的形象。
三、執法人員在完成各項執法工作任務中,要秉公執法,不徇私枉法,清正廉潔,不以權謀私,艱苦奮鬥,不奢侈浪費,嚴格執行執法紀律。
1.不準由行政管理相對人安排住宿;
2.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安排的就餐和宴請;
3.不準無償使用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交通工具;
4.不準參加行政管理相對人安排的旅遊和娛樂活動;
5.不準無償使用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
6.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7.不準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與執法工作無關的要求;
8.不準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四、嚴禁辦人情案、關係案、假案、錯案。
五、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消費活動。
六、嚴禁私分、挪用、調換、侵吞被查扣的物品和有關財物等,杜絕一切中飽私囊行為的發生。
七、執法人員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準參加迷信和宗教活動,不準參加任何形式的集體上訪活動。
八、不準執法人員借婚喪嫁娶、生日祝壽、子女參軍、升學等之機大操大辦,更不得藉機斂財。
九、全體執法人員要自覺接受組織和民眾監督。

考核制度

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為加強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提高我隊農業行政執法水平,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評議考核工作,結合我隊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評議考核機構
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成立農業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總隊長兼任,成員由各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二、考核對象
甘肅省農業執法總隊行政執法人員。
三、評議考核原則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獎罰分明。
四、評議考核內容
1.有關農業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宣傳貫徹情況。
2.農業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獎勵等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情況。
3.農業行政執法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五、評議考核方法
1.實行部門、個人兩種評議考核制度。總隊評議考核領導小組對行使行政職能科室進行考核;行政職能科室對本科室執法人員進行考核。
2.在行政執法考核中實行定期評議考核與經常性跟蹤評議考核相結合。總隊對行政執法科室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科室對本科室執法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在評議考核結束後將考核結果及時公布,並將評議考核結果上報上級備案。
3.實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終根據科室(個人)得分情況進行評議,共評出4個等級,即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4.考核結果與“評先評優”掛鈎,被評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個人),才具有參與先進科室(或個人)的評選資格。對連續二年被評為不合格科室的負責人(或個人)應調離領導或執法崗位。
六、考核標準(100分)
(一)部門
1.按要求參加總隊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學習的得10分。凡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參加總隊組織的大型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的得10分。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堅持原則,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的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
4.按規定著裝整齊,證件齊全,公正廉潔,平等待人執行公務的得10分,凡發現著裝不整齊或證件不齊全執行公務的每人次扣0.2分。發現一次違法執行公務或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每人次扣10分。
5.嚴格按規定收繳罰款的得15分。每發現一次不按規定收繳罰款的扣10分。
6.嚴格遵守法定程式辦案的得15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程式辦案的扣10分。
7.正確規範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應使用執法文書而未使用的或出現錯誤的,每次(件)扣0.5分。
8.嚴格立案程式監督制度的得10分。凡發現應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應及時送司法機關而未及時移送的每件扣1分。
9.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得10分。無故不完成的扣2分。
(二)個人
1.按要求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學習的得15分。凡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規範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的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
3.積極參加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宣傳活動的得15分。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0.5分。
4.執行公務時著裝整潔、證件齊全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著裝不整潔或證件不齊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執行公務、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公務,語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扣2分。
6.嚴守權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超越許可權執法或營私舞弊的扣10分。
7.嚴格按規定收繳罰款的得10分。每發現一次不按規定收繳罰款的扣2分。
8.正確規範使用各種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扣1分。
9.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得10分。無故不完成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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