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高中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面為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10%。高中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高中助學金主要用於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

檔案發布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教育局,省直有關學校:

根據《關於創新和構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236號),省政府決定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制度。為加強資金管理,確保高中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我們制定了《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關於創新和構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236號),省政府決定從2010年春季學期開始實行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制度(以下簡稱高中助學金)。為加強資金管理,確保高中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中是指由政府舉辦的實施全日制高中教育的公辦獨立高中和公辦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 高中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面為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10%。

第四條 高中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

第五條 高中助學金主要用於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市(州)、縣(市、區)財政要按照資助人數和標準,將省、市(州)和縣(市、區)的補助資金統一撥付到各學校,由學校將補助資金直接發給學生本人。

第六條 各級財政應在預算內安排專項資金確保高中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高中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嚴格管理,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嚴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平調。對不按規定使用高中助學金的,要根據有關規章制度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高中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學校組織實施,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資助學生信息的真實性和資金的使用管理負完全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學校上報的受資助學生。

第八條 高中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學校在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將受資助學生的名單及其相關信息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建立受資助學生的信息檔案,保證享受高中助學金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和準確。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市(州)、縣(市、區)及省直有關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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