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尾礦庫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甘肅省尾礦庫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號

《甘肅省尾礦庫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仁健

2017年10月19日

辦法全文

甘肅省尾礦庫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尾礦庫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回採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尾礦庫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對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回採等管理負主體責任,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保證尾礦庫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責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運行管理,保障尾礦庫設施完好,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

尾礦應當排入尾礦設施,不得隨意排放。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對尾礦進行綜合利用。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核實處理;舉報事項屬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並記錄備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二章 尾礦庫建設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取得項目立項核准或者備案、用地審批、環境評價報告批覆、土地復墾方案或者植被恢複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覆以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等。

第六條尾礦庫設計應當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和重要工業建(構)築物等情況,科學論證,合理設計。

第七條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一)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道路交通主幹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的;

(二)位於大型居民區主導風向上風側的;

(三)企業無主體礦山或者合法礦石來源的;

(四)截河型或者建在河灘上的;

(五)服務年限小於五年的;

(六)位於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重點保護的不可移動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所在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中型水庫、水產基地等法定禁止開採區域內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新建情形。

第八條尾礦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改建、擴建:

(一)安全現狀評價結論為危庫、險庫的;

(二)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記憶體在居民、村莊或者工礦企業等生產生活設施的;

(三)尾礦庫地質勘察資料不全、無設計或者原設計、施工存在隱患的;

(四)未按設計管理和使用,堆積壩坡比陡於設計規定值,經壩體穩定性勘察分析,穩定性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符合環保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改建、擴建情形。

第九條尾礦庫環保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滿足下列環保要求:

(一)建設完備且能滿足尾礦庫正常運行需求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

(二)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

(三)新建堆存有色金屬尾礦的尾礦庫須採取防滲措施;

(四)尾礦庫不得對周邊飲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護區功能區產生影響。

第十一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尾礦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應當按照設計施工期限完成建設。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在到期六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報原負責設計審查的部門批准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得重複延期。延期後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撤銷原設計審查批覆。若再行建設,應當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加高擴容的尾礦庫改建、擴建項目,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供原始尾礦庫完整的設計、施工、監理資料,以及投入運行後歷次整改的設計、施工、監理資料,由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進行岩土工程地質勘察,並出具勘察報告。

尾礦庫加高擴容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能夠反映下游兩公里衝擊範圍內居民、村莊以及重要生產生活設施的地形圖和壩體穩定性分析結論,明確尾礦庫增高擴容的可行性;並組織尾礦庫設計、尾礦庫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築物計算、滲流計算等領域的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現場審核,出具現場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尾礦庫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按照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做好施工記錄和工程監理記錄。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和日常管理檔案。隱蔽工程檔案、檢查檔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設備、材料的質量和施工質量組織檢測檢驗。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負責編制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監理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監理報告,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章 尾礦庫運行

第十五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畫,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礦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產生尾礦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六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污染因子、特徵污染物等線上監測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在用尾礦庫必須在壩體、庫尾、排水構築物的進出水口等部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監控圖像清晰可辨識。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未建設防滲漏處理設施的,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庫區周邊地下水監測數據並接受監管。

第十七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防汛責任制,加強尾礦庫汛期檢查,保障尾礦庫調洪庫容、乾灘長度、安全超高符合設計要求,排洪構築物、截洪溝、壩肩和外坡排水設施完好。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汛期應當實施二十四小時監測監控、巡查巡檢和值班值守,應當協調下游居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建立汛期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八條在用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等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提高設計等級或者按設計等級上限進行升級改造,加固壩體,完善防洪排水和監測設施。

第十九條在用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監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尾礦庫築壩材料、堆存工藝、尾礦物化特性、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最終壩軸線的位置、壩體防滲或者排滲型式、防洪排洪系統、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等事項進行變更。

第二十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潰壩、垮壩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安全運行的洪水、土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道路交通主幹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責任單位建立應急救援聯防聯動機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對尾礦庫開展日常巡查,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建立相關巡查、排查台賬。建設完善環境應急設施,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定期組織環境應急預案演練,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查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治理,並及時向所在地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尾礦庫堆存工藝和尾礦物的特點,實施尾礦壩、庫區剝離區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止尾砂以及流失土壤直接進入河道。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五條尾礦庫庫內水位的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滿足設計對庫內水位控制的要求,在汛期應當低水位運行,留有足夠的調洪庫容;

(二)尾礦庫實際運行與設計不符時,應當在汛前進行調洪演算,保證在最高洪水位時乾灘長度與安全超高都能滿足設計要求;

(三)當回水質量與壩體安全對乾灘長度和安全超高要求相互矛盾時,必須優先保證壩體安全;

(四)水邊線應當與壩軸線基本保持平行。

第四章 閉庫和回採

第二十六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負責閉庫以及閉庫後的管理。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企業,廢棄尾礦庫閉庫以及閉庫後的管理,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尾礦庫設計資料,在尾礦庫閉庫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尾礦庫閉庫設計。

第二十九條尾礦庫閉庫設計應當由市(州)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批以及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尾礦庫閉庫施工。尾礦庫閉庫工程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和監理。閉庫施工中需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並報原審查閉庫設計的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尾礦庫閉庫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已批准的閉庫設計檔案規定和施工驗收規程要求。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並重新組織驗收。

尾礦庫閉庫驗收合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於三十日內發布閉庫公告。

第三十一條尾礦庫閉庫後,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或者植被恢復,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尾礦回採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採勘察和回採設計。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回採設計報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否則不得進行回採作業。

第三十三條尾礦庫回採應當挖盡庫內尾砂,尾礦庫回採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施土地復墾和地質災害治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尾礦庫監督管理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尾礦庫的日常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尾礦庫的指導監督。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尾礦庫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指導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尾礦庫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發布閉庫公告,組織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取締關閉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條件、非法違法生產運行的尾礦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地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的預報、預警、預防聯動機制,及時向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發布防範暴雨、洪水、土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在履行尾礦庫項目核准、備案、審查、許可等職責時,應當相互配合,協調工作,並將履行職責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鐵礦、有色礦等礦山選廠和尾礦庫建設相關項目的核准、備案審核,配合相關部門制定尾礦綜合利用配套政策。

對已規劃建設的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不再審批新建居民區、工礦企業以及道路交通主幹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

第三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黃金採選礦項目的核准,推廣綠色製造、綜合利用、信息化管理等先進適用技術,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尾礦庫綜合利用配套政策。

第三十九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加強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復墾、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管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整治礦業秩序,依法打擊非法開採行為,取締、關閉無證開採的違法礦山;

(二)嚴格審查尾礦庫建設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對已規劃建設的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不再進行新建居民區、工礦企業以及道路交通主幹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用地審批;

(三)加強尾礦庫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四)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原則,依法審查土地復墾方案,需要占用耕地的,應當要求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報批前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並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牧則牧”的原則進行土地復墾。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尾礦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以及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排污許可證發放,督促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依法查處建設運營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的尾礦庫;

(二)督促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和固體廢物申報,加強對尾礦庫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設施的檢查,對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設施的監督檢查;

(三)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尾礦庫,責令其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尾礦庫環境安全隱患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重大環境隱患的尾礦庫,或者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尾礦庫,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治;

(五)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管理,指導企業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建設應急設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六)對無尾礦設施或者尾礦設施不完善並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應當依法報同級人民政府,並督促其限期建成或者完善,可以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限期治理;

(七)負責監督、指導尾礦庫閉庫工程環境保護、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檢驗,監督、指導閉庫後庫區環境恢復工作。

第四十一條水利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監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以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

(二)審核和批准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取水許可申請,監督檢查取水行為;

(三)監督、指導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涉及河道以及地下水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建設部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負責尾礦庫庫區下游建設規劃及監督檢查,依法指導清理庫區下游控制區非法建設的生產、生活設施。

第四十三條林業部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以及尾礦庫閉庫後植被恢復的驗收工作。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會同尾礦庫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加強尾礦庫專項資金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十五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二)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監督檢查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落實情況,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四)督促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限期完成危庫、險庫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其他負有尾礦庫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七條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非法、違法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關閉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公安部門停止提供火工品、電力部門停止供電。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閉庫:

(一)廢棄或者停止使用的尾礦庫;

(二)存在重大隱患,限期整改後達不到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等條件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證照,擅自投入運營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廢棄或者停止使用的無管理責任單位的尾礦庫,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閉庫。

第四十九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閉庫或者未按照期限完成尾礦庫隱患治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出資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失信企業名單。

第五十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人員傷亡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相應事故調查程式。

第五十一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件級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尾礦庫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尾礦庫是指築壩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尾礦設施是指尾礦的貯存設施(尾礦庫、赤泥庫、灰渣庫等)、漿體輸送系統、澄清水回收系統、滲透水截流以及回收系統、排洪工程、尾礦綜合利用以及其他污染防治設施。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試行)的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和必要性
制定《甘肅省尾礦庫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依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產法》、《土地復墾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其目的主要是:進一步明確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解決職能交叉、權責不清、監管缺失等問題,規範尾礦庫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行為,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規範尾礦庫建設運行的需要。尾礦庫建設過程中,涉及立項審批、水土保持、用地審批、環評、安評審查等多個環節。前些年由於法規標準建設滯後,一些部門批的多、管的少,未能根據當地礦產資源狀況合理規劃尾礦庫的建設數量和規模。礦山企業走捷徑、趕速度,私堆亂建,產生大量的無設計、工程質量差、選址不科學、風險高的尾礦庫,給監督管理造成很大難度。規範、提高尾礦庫建設運行準入門檻,迫在眉睫。
(二)落實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需要。目前,全省尾礦庫建設運行管理中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超年限建設、邊建設邊生產、建設工程質量把關不嚴、應急能力差等現象普遍存在,事故隱患治理不及時,等、靠、要現象較為突出,一些企業缺乏主體責任意識,不能正確處理安全環保與生產效益的關係,重效益、輕安全環保的傾向依然存在。制定出台政府規章,明確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主體,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確保全省尾礦庫安全環保,勢在必行。
(三)強化尾礦庫政府部門監管責任的需要。2007年4月,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下發檔案,對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安監部門尾礦庫監管職能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和安監等部門仍然存在職能相互交叉、職責界定不清、權責不對等現象。制定出台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細化部門的監管職責,強化監督管理責任,切實解決安全監管存在的職責交叉和漏洞,是落實“三管三必須”的具體要求。
二、起草過程
按照2016年12月6日省長辦公會議確定“由省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省尾礦庫管理辦法,進一步釐清地方、部門和企業責任”的要求,我局組成專門起草小組實施這項工作,並邀請有關專家共同參與。在《辦法》的起草中,就《辦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等問題多次徵求金川公司、白銀公司、廠壩鉛鋅礦等有關企業和蘭州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等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就尾礦庫建設、運行、管理和部門職責,分別徵求了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相關部門意見。同時邀請省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於2016年12月10日完成了辦法的初稿,經我局兩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修改後,於2017年1月4日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廣泛徵求相關部門等各方意見,多次論證調研,反覆討論修改,於2017年9月形成了送審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管理辦法》共七章(總則,尾礦庫建設,尾礦庫運行,閉庫和回採,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十五條。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在相關法律法規確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則下,結合我省尾礦庫監管實際,作了具體規定:
(一)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的規定
1、明確了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閉庫或者未按照期限完成尾礦庫隱患治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出資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失信企業名單。
2、規定尾礦庫須建設完備且滿足尾礦庫正常運行需求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並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
3、為杜絕邊生產邊建設行為發生,規定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期限完成尾礦庫建設。對延期一年後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撤銷原設計審查批覆。
4、為保證尾礦庫建設工程質量,規定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和日常管理檔案,並長期保存。進一步強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5、為做好尾礦庫防汛度汛工作,規定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防汛責任制,落實汛期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巡查巡檢和值班值守,保障汛期等特殊時段的尾礦庫安全。
6、為避免重特大事故發生,規定當尾礦庫回水質量與壩體安全對乾灘長度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時,必須優先保證壩體安全。
7、為推廣套用尾礦庫先進適用技術,明確建設污染因子、特徵污染物等線上監測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強調在用尾礦庫必須在壩體、庫尾、排水構築物的進出水口等部位安裝高清數字視頻監控系統。
(二)對禁止建設尾礦庫幾種情形的規定
1、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道路交通主幹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的。
2、位於大型居民區主導風向上風側的。
3、無主體礦山或合法礦石來源的。
4、截河型或者建在河灘上的。
5、服務年限小於5年的。
6、位於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重要風景區、重點保護的不可移動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所在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中型水庫、水產基地等區域內的。
(三)對尾礦庫閉庫實行政府公告的規定。對長期棄用、停用尾礦庫,限期整改後達不到現行法律法規要求的,提出了強制閉庫要求;規定閉庫驗收合格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於三十日內發布閉庫公告;明確尾礦庫閉庫後,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或者植被恢復,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四)對各級各有關部門監管職責的規定
1、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尾礦庫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締關閉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非法違法生產運行的尾礦庫。
2、對負有尾礦庫監管職責的發改、工信、財政、國土、環保、建設、水利、林業、安全監管等部門職責作了規定。
3、明確應急處置和事故(事件)調查。明確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有關規定,啟動相應事故調查程式。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啟動相應應急救援預案和事件調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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