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職責,研究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本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報黨委、政府通過後組織實施,承擔自治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指導管理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處理工作。
(五)指導管理全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承擔自治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工作。
(八)指導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參與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草擬工作,管理系統內部法制建設,承擔司法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自治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協調、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外事、接待、車輛管理、文明衛生、機關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政工財務科(警務督察科)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全縣社區矯正司法警察(刑釋解教安置幫教責任民警)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在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計財裝備、幹部職工工資、退休幹部福利、計畫生育等工作;完成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市司法局政治處交辦的各種工作。
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負責檢查全縣法制宣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工作。承擔自治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基層工作科
指導管理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系統內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社區矯正工作科
擬訂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年度計畫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教育和勞動改造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全縣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安置和幫助教育工作;承擔自治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法律服務管理科(公證處)
指導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和司法鑑定工作,參與地方性法規的草擬工作,管理系統內部法制建設,承擔全縣法律服務市場的行政執法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及應訴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全縣設基層司法所12個,系自治縣司法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
基層司法所工作職責
(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
(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調處工作;
(三)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和承擔法律援助工作;
(四)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工作;
(五)組織開展法制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
(六)組織開展社區矯正矯正工作和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助教育工作;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八)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