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指通過對影響環境質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測定,確定環境質量(或污染程度)及其變化趨勢。環境檢測的過程一般為接受任務,現場調查和收集資料,檢測計畫設計,最佳化布點,樣品採集,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的預處理,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綜合評價等。環境檢測的對象:自然因素,人為因素,污染組分。環境檢測包括:化學監測,物理監測,生物監測,生態監測。
環境監測儀器
空氣和廢氣監測儀器
(1) 污染源煙塵(粉塵)線上監測儀
用於線上監測污染源煙塵、工藝粉塵排放量(濃度或總量),包括測量相關參數:流量、O2、含濕量、溫度等,是實現污染源排放總量監測的必備監測儀器。
(2) 煙氣SO2、NOx線上監測儀
用於線上監測煙氣中SO2、NOx含量,通過流量測量,實現總量監測。
(3) 環境空氣地面自動監測系統
該系統用於空氣品質周報、日報監測,主要監測項目有:SO2、NOx、CO、O3、PM10等。
(4) 酸雨自動採樣器
自動採集降水樣品,以便測定降水的pH值。
(5) PM10採樣器
用於採集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μm以下的顆粒物。
(6) 固定和攜帶型機動車尾氣監測儀
用於測定機動車排放尾氣中CH、CO等含量。
污染源和環境水質監測儀器
(1) 污染源線上監測儀器
污染物排放的總量監測要求濃度與流量同步連續監測,線上測流和比例採樣是總量監測的基本技術手段,對於重點污染源還需要配備線上監測儀器。
(2) 流量計
用於規範化的明渠污水排放口流量的線上連續監測儀器。
(3) 自動採樣器
用於污染源排放口具有流量比例和時間比例兩種方式的線上自動採樣裝置。
(4) 線上監測儀器
用於工業污染源或污水排放口的線上測分析儀器。監測主要項目有:COD、TOC、UV、NH4、NO3-N、氰化物、揮發酚、礦物油、pH等,應具有自動校正和自動沖洗管路功能。
(5) 環境水質自動監測儀器
用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指標的線上自動監測儀器。水質自動監測項目分為水質常規五參數和其它項目,水質常規五參數包括溫度、pH、溶解氧(DO)、電導率和濁度,其它項目包括高錳酸鹽指數、總有機碳(TOC)、總氮(TN)、總磷(TP)及氨氮(NH3-N)。
(6) 總有機碳(TOC)測定儀
總有機碳(TOC)是反應水體有機物含量的指標,可用於污染源或地表水的監測。
套用
當任何氣體(空氣、氧氣、氮氣……等)通過一泄漏孔隙,均會產生具有可探測高頻成份的擾流,以滲漏檢測儀來掃描附近區域,經由耳機可聽到泄漏的急流聲或是指示。檢測儀愈靠近泄漏點,則急流聲會愈大,指示讀 值會更高。當然,環境噪音是個問題,但使用橡皮聚音探頭可縮小探測儀的接收區域。
環境空氣品質監測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空氣污染,規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設計和監測點位設定要求、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的方法和技術要求以及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的管理和處理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確定環境空氣品質狀況,防治空氣污染所進行的常規例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組織和管理,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範對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進行組織和管理。
第四條 設計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能客觀反映環境空氣污染對人類生活環境的影響,並以本地區多年的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及變化趨勢、產業和能源結構特點、人口分布情況、地形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為依據,充分考慮監測數據的代表性,按照監測目的確定監測網的布點。
監測網的設計,首先應考慮所設監測點位的代表性。常規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可分為4類:污染監控點、空氣品質評價點、空氣品質對照點和空氣品質背景點。
第五條 國家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為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活動,設定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全國城市區域環境空氣品質變化趨勢,反映城市區域環境空氣品質總體水平;
(二)確定全國環境空氣品質背景水平以及區域空氣品質狀況;
(三)判定全國及各地方的環境空氣品質是否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
(四)為制定全國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六條 各地方應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規範規定的原則,設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市(地)級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以下稱“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空氣污染物可能出現的高濃度值;
(二)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各環境質量功能區空氣污染物的代表濃度,判定其環境空氣品質是否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
(三)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重要污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的影響;
(四)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品質的背景水平;
(五)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品質的變化趨勢;
(六)為制定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 環境空氣品質常規監測項目應從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規定的污染物中選取。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測點,須開展必測項目的監測(必測和選測項目見附屬檔案一);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還應開展部分或全部選測項目的監測。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測點,可根據各地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及具體情況參照本條規定確定其必測和選測項目。
第三章 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點位的設定與調整
第八條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設定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
第九條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可從根據國家環境管理需要確定的地方空氣品質評價點中選取。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點位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於各城市的建成區內,並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二)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的污染物濃度計算出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區域總體平均值。區域總體平均值可用該區域加密格線點(單個格線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其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污染物濃度計算出的平均值與該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三)用該區域加密格線點(單個格線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區域總體平均值計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數的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污染物濃度平均值計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數與這些估計值比較時,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15%以內;
(四)各城市區域內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設定數量應符合附屬檔案二的要求。
(五)根據附屬檔案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區面積確定的最少點位數不同時,取兩者中的較大值;
(六)對於必測項目中存在年平均濃度連續3年超過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級標準20%以上的城市區域,空氣品質評價點的最少數量應為附屬檔案二規定數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條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和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應根據我國的大氣環流特徵,在遠離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區環境影響的地方設定,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中選取。空氣品質背景點原則上應離開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區50千米以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原則上應離開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區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條 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設定空氣品質評價點、並根據需要設定污染監控點和空氣品質對照點。
地方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設定數量應不少於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在相應城市的設定數量,其覆蓋範圍為城市建成區。在劃定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的地區,每類功能區至少應有1個監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