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號——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環境保護部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號——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在2008.06.06由環境保護部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特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二○○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條 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適時增補進本名錄。

第五條 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物的性質判定,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執行。

第六條 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將前款所列廢棄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後,其運輸、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需要,對本名錄進行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八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按照《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進行的歸類。

(二)“行業來源”是某種危險廢物的產生源。

(三)“廢物代碼”是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第4—6位為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腐蝕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條 本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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