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上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擴權強縣改革中上級政府規定應該由縣(市、區)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增加由省環保廳等上級單位下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事項。
(四)增加生態市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協調工作職責。
(五)增加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
(六)增加污染源普查和動態更新,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和排污總量控制的職責。
(七)增加組織指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八)加強環境政策、規劃、標準等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九)加強固體廢物、輻射環境管理、環境信訪處置、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十)加強對環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實施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擬訂並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
(二)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及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開發區建設、城區改造及行業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落實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擬訂主要污染物減排相關政策,監督、核查各鎮街、功能區完成污染減排任務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重大開發建設區域以及各類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監管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固體廢物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擔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指導鎮街開展生態創建工作;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開展監督;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推進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實施。
(七)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對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
(八)負責全市環境監察與稽查工作。
(九)承擔環境污染事故、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會同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十二)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負責開展鎮街和相關部門、單位環保實績評價。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督查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務信息、信訪、安全保衛和有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圍繞機關重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重要批示件;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提出全市性環境保護財政資金安排意見、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保專項資金並監督實施,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局內部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在職人員崗位培訓、繼續教育;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內部工作目標考核,承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管理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單位)環保實績評價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環境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紀念世界環境日等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協調、參與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綠色系列創建工作;負責制定我市環境信息化發展規劃與計畫,開展環保信息化建設,組織市環境信息網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開展環境資料庫建設與管理;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二)污染防治科
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污染防治的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重點區域、流域、行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公布企業環保信用信息情況;負責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認證、環境守法情況等事項審查,上市企業環保核查;參與創建綠色企業並負責實施綠色系列(信貸、保險、證券和採購等)相關制度;組織開展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污染治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參與環保相關協會、學會管理,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指導鎮街開展生態創建工作;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開展監督;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推進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實施;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對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承擔環境污染事故、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監測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環保制度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和督促環境管理、環境經濟政策研究;參與重大環境保護問題研究;負責環境法制工作,組織審理環境違法案件;承擔行政複議、聽證、行政訴訟等工作;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宣傳;提供環境保護法律諮詢。
(四)總量控制科
承擔落實國家、省和本市減排目標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環境統計制度與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檢查、督促各地各部門落實排污總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組織指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參與“五創一建”、質量強市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承擔市污染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行政審批科
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管理和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巨觀經濟形勢分析;負責環境準入,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組織擬訂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審核和管理;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項目試生產等許可事項的審批;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區域限批制度的執行。
市環保局設定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主要負責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市環保局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紀檢組長1名;中層領導職數5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按正股級配備。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編委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編委辦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