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強化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加大綜合治理力度,確保我市社會治安穩定,努力構建和諧社會,依照公安部等國家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應按照“黨政領導、綜治牽頭、公安為主、部門參與、村居配合”的工作原則,明確責任,形成合力。
第三條 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應堅持“以人為主、人房並舉”的工作思路,以實效管理為根本,突出對居住地管理,全面提升我市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水平。
第四條 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應注重暫住人口服務工作,不斷完善暫住人口的教育、服務、維權工作機制,依法維護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市委、市政府建立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委書記任組長,市長任第一副組長,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任常務副組長,市委、市政府相關領導為副組長,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主持工作的專職副書記任辦公室第一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任辦公室副主任。市暫口辦建立業務工作辦公室,抽調相關部門人員集中辦公。
第六條 各鄉鎮(街道)成立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任副組長,其他相關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設在公安派出所(具體視公安派出所設定情況而定),鄉鎮(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其他部門領導為成員。
第七條 各鄉鎮(街道)根據本行政區域特點和暫住人口分布狀況,依託社區和農村警務室,設立若干個服務中心。服務中心隸屬鄉鎮(街道)暫口辦,以公安社區民警為骨幹,以專職暫口協管員為主體,由鄉鎮(街道)牽頭組織實施。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全市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機構,明確各鄉鎮(街道)、各有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健全相應配套機制,保障經費投入,確保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順利開展。並建立全市出租房消防工作責任制,督促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調解決出租房消防整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織全市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督促各鄉鎮(街道)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督查和責任倒查,協調解決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第十條 市暫口辦具體負責全市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計畫,落實各項措施,牽頭組織日常性的工作檢查和目標考核,督促指導各鄉鎮(街道)暫口辦開展工作。並定期召開暫口辦主任會議,研究分析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形勢,協調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
第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工作要求,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實各項措施,協調解決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中的相關問題。並建立出租房消防工作責任制,指導、監督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履行出租房消防安全職責,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活動,負責對出租房火災隱患的整治。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負責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的治安管理,登記暫住戶口,辦理和查驗暫住證,掌握出租房人戶一致情況,落實高危管控的各項措施,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並落實對出租房消防工作的監管職責,公安派出所應對轄區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政府部門整治出租房火災隱患。
第十三條 消防部門負責對全市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開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火災隱患的整治,制定出租房消防安全標準,並負責組織消防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要根據《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對出租房的租賃登記備案和查驗工作,掌握基本情況;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符合出租條件但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責令補辦,對不符合出租條件而出租的,依法給予處罰;督促出租房主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出租房及時整改。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根據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認定意見,出租房不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的,不予辦理登記,並責令停止租賃。
第十五條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建築違章出租房的清理整頓,掌握基本情況,依法查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建築違章出租房。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土地違章出租房的清理整頓,掌握基本情況,依法查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土地違章出租房。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綜合監管角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應對有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出租房列入日常監督管理範圍,掌握基本情況,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要對企業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和技能培訓。
第十八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掌握暫住人口生育信息,落實各項工作措施,依法查處違反計畫生育行為。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暫住人口的勞動力市場管理,掌握外來人員就業基本情況,健全就業登記和發證制度,調解勞資糾紛,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對暫住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暫住人口及企業、房東的法制意識,健全基層調解組織,及時調處矛盾糾紛,並為外來人口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負責對外來人員的社會救助工作,並指導社區和村級組織建設,編制路牌門牌,推進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與出租房有關的經濟秩序管理,依法查處出租房內違法經營活動,取締非法房屋中介機構。
第二十三條 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各自工作特點,切實履行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口專職協管員要按照一職多能、綜合管理的原則,主要從事暫住人口、出租房的綜合服務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1)協助做好暫住證的登記、辦理工作;協助做好出租房屋登記備案和治安、計生責任的落實工作;
(2)協助查驗流動人口暫住證、婚育證等工作;
(3)協助檢查出租房屋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及時發現治安隱患和違法犯罪行為(線索),配合查處暫住人口的違法違規行為,協助暫住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
(4)協助公安、人口計生、衛生、勞動保障、房管、司法等部門開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5)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其他相關暫住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二十五條 服務中心按當地實有暫住人口數500:1的比例配備專職暫口協管員,在鄉鎮(街道)暫口辦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安部門應依託服務中心強化社區和農村警務室建設,配備得力的社區民警派駐服務中心,發揮骨幹作用。
第二十七條 房管、人口計生、消防、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勞動保障、安全監管、市政園林、司法、工商、民政、稅務等有關職能部門要採取派駐人員或聯繫掛鈎等方式,與服務中心聯勤辦公,履行本單位工作職責。
第二十八條 專職暫口協管員要按照“村不漏戶、戶不漏人”的要求,開展“地毯式”、“滾筒式”入戶排查工作,採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計畫生育等方面信息,發放出租房治安責任保證書和消防整改通知書,督促出租房主和承租人及時整改安全隱患,並配合鄉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組織的執法行動。
第二十九條 服務中心要對採集的信息進行分類梳理,分別輸入公安機關暫住人口管理信息庫、市政府網站出租房管理信息庫,提交鄉鎮(街道)、有關職能部門分類處置。
第三十條 各鄉鎮(街道)、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和任務,落實專人對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信息庫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對服務中心提交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梳理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按照“落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落實主動型管理措施,自覺推進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切實提高管理實效。
第三十二條 各鄉鎮(街道)、各有關職能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問題,應通過政府網站及時通報給其他責任單位處置,加強協調配合,實現信息互通。對有爭議的信息,由市暫口辦協調處置。
第三十三條 服務中心設立對外視窗,開展辦證、管理、服務、諮詢、維權、調解等一站式服務,方便民眾。
第三十四條 探索社會化管理模式,服務中心可在暫住人口集中的村(居)、企業設立聯繫點,依託社區、村級組織和規模企業,推行委託管理、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及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要制定長遠計畫,切實抓好外來人口公寓建設,推進外來人口集中居住管理。同時要將員工宿舍建設列入企業立項審批內容。
第五章 檢查考核
第三十六條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把各鄉鎮(街道)、各有關職能部門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職責履行情況列入綜治預警機制內容,適時發布預警,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條 市暫口辦對各鄉鎮(街道)、各有關職能部門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開展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和目標考核,每月排名,年終總評,並予以通報。
第三十八條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各鄉鎮(街道)、各有關職能部門開展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對工作顯著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對未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發生惡性案(事)件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直至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一票否決”,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暫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