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西方三大法學主流派

現代西方三大法學主流派,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在西方法學中最有代表性、影響最大的三股法學思潮。

(1) 復興自然法學。開始於20世紀初,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得到巨大發展;其主要契機是法西斯統治的垮台引起人們對於正義、道德等價值理想的追求,以及對於鼓吹“惡法亦法”的法律實證主義的批判。復興自然法學有兩個支派:一是以J.馬里旦為代表的新托斯主義或新經院主義的神學自然法學說:一是以L.富勒等人為代表的世俗的自然法學說。

(2) 現代分析主義法學。它是在19世紀奧斯丁分析法學的基礎上形成的。最早的一個派別是19世紀下半期出現的法國實證主義法學。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個學派被當作納粹主義的幫凶而受到致命的批判。除此而外,現代分析主義法學還有兩人派別:一是以H.凱爾遜為代表的純粹法學;一是以H.L.A.哈特為代表的,現今仍有較大影響的新分析法學。

(3) 社會學法學。其主要奠基者是19世紀末目的法學的倡導者L.耶林。社會學法學是迄今為止西方唯一的一直不衰的法學思潮,其派別也最多,有:E.埃利希為代表的自由法學;P.赫克為代表的利益法學;O.霍姆斯創立的美國實用主義法學,不久便分裂為R.龐德為代表的社會法學和J.弗朗克和K.列維林為代表的美國實在主義法學兩派;L.狄驟為代表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A.哈蓋爾斯特列姆創造的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即烏普薩拉法學。半個多世紀以來,三大法學派之間的力量對比雖幾度變化,但大體上處於鼎立的態勢。不過,社會學法學的影響力最大,而且仍呈擴大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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