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前山河流域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流域的規劃、建設、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自源頭至下游石角咀處的所有乾支流的集雨範圍。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對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設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相關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前山河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規劃、環保、市政、排水、國土、建設、農業、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區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區域內前山河流域規劃實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體職責。
第五條前山河流域實行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設定區級河長、鎮街級河段長,作為包乾河段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牽頭組織河涌綜合整治、協調落實各項工作舉措,督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
第六條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對市相關部門、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進行考核;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對區相關部門、鎮、街進行考核。同時建立評議機制,由鎮、街對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對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評議,評議結果運用於相關部門的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
第七條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前山河流域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前山河流域保護和治理。
第八條市政府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護機制,適時提請省政府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上下游調水機制,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相關部門實施聯動調水。
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建立聯動執法機制。
第九條前山河流域管理協調機構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協調各相關部門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以及應急聯動,及時處理前山河流域的違法行為。
市水行政、環保、規劃、市政、排水、國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許可信息、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及其排污達標信息、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市政府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前山河流域水閘、排洪渠、管網等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相關部門對水質、水量、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實時共享。
第十條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前山河流域的保護和監督。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當為參加前山河流域保護活動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每年7月28日為前山河保護日。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作為前山河流域治理、開發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包括污染防治、岸線利用、防洪排澇、水系修復、文化保護等內容。
有關前山河流域的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以公示等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建築、道路、廣場、綠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藍線劃定和保護等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應當納入前山河流域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市政府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的城鄉規劃藍線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積應當大於10%,新建項目不得違反規劃占用水域。
第十六條前山河流域濱水岸線的規劃建設應當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保證濱水空間的延續性和完整性,並對公眾開放;建設控制地帶內,只能建設道路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遊設施和公園等。
前山河流域濱水岸線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實施分類控制。前山河主河道陸域沿河縱深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少於八十米;廣昌涌(含沙心涌)、洪灣涌陸域沿河縱深的建設控制地帶標準由市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濱水岸線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相關城鄉規劃執行,且不得低於相關國家標準。
第十七條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等水污染物的項目;
(二)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餐飲、娛樂項目;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建設項目;
(四)影響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息環境的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前山河流域的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市環保、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前山河水質,及時向社會公布水質狀況、水污染防治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排水等部門和香洲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劃定前山河流域交接斷面,設立監測設施,提出交接斷面水質的階段性控制目標,明確責任主體、考核獎懲措施、監測單位名稱、監測頻次、監測項目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前山河流域交接斷面水質應當逐步改善,水質狀況作為前山河流域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的水質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前山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排污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前山河流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質未達到水功能區劃要求的,應當及時報請市政府或者通告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採取治理措施,並向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流域內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鎮、工業園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依照前款規定實行區域暫停審批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區域暫停審批決定。被暫停審批區域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削減區域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經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解除其區域暫停審批限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由政府進行回購,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三條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實時向社會公布排污情況。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實時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應當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對前山河流域內污染嚴重企業實施搬遷改造或者依法關閉。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建設覆蓋前山河流域的污水處理設施。
市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前山河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
前山河流域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
第二十六條前山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排放標準的,營運單位應當按期完成升級改造。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前山河流域水體設定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划水質要求的水污染物。
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前山河流域內入河排污口進行調查,對每個入河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定期監測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質達標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前山河流域水體進行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有計畫地開展綜合整治,並每半年向社會公開治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前山河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市有關部門和香洲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布安全預警通知,進行應急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生態保護
第三十條市政府應當建立前山河流域河涌、水庫、湖塘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按照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實行水生態保護和用途管制。
第三十一條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生態控制線,明確濕地公園、城市綠地、生態廊道等的保護控制範圍。
第三十二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河涌管理範圍,設立界樁、管理和保護標誌,明確河涌管理範圍,閘壩、生態堤岸等水利設施保護範圍的用地界限。
第三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並實施前山河外江引水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清淤疏浚等措施,合理管控河涌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河道生態流量。
第三十四條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前山河流域專項整治或者聯合開展綜合整治,控制點源和面源污染,削減河道內源污染,修復水生態功能。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前山河流域河涌整治,保障河涌行洪暢通;定期開展河道測量,採取生態護岸、清淤疏浚和生態系統修復等措施,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加強規劃建設河涌沿岸植被,增加透水路面面積,逐步消除地表徑流對河湧水體污染。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建立健全河涌保潔工作責任制,前山河流域河湧水面由相關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保潔單位。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進前山河流域濕地公園、雨水花園建設,加強自然濕地生態保護,開展濕地生態修復、水污染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和景觀配套建設。
第三十七條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構建綠色生態水網體系,在前山河河岸建設防護綠帶,修復拓展河涌兩岸、濱水景觀林帶,推進河岸綠化美化和公共綠地建設,最佳化綠色休閒空間,改善宜居生態環境。
第三十八條在前山河水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洗刷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車輛;
(二)毒魚、炸魚、電魚等活動;
(三)擅自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
(四)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前山河流域不得設定廢品收購站;生活垃圾收集點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設定。
工業、危險廢物的堆放、運輸和處置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公開應當向社會公布的有關信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未按規定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對前山河流域水體進行排查並有計畫地開展綜合整治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以及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禁止建設項目的,由市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洗刷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車輛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毒魚、炸魚、電魚等活動的,由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漁船。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擅自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由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等兩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前山河流域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流域的規劃、建設、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自源頭至下游石角咀處的所有乾支流的集雨範圍。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對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設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相關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前山河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規劃、環保、市政、排水、國土、建設、農業、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區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區域內前山河流域規劃實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體職責。
第五條 前山河流域實行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設定市級、區級、鎮街級河長,作為包乾河段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牽頭組織河涌綜合整治、協調落實各項工作舉措,督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對市相關部門、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進行考核;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對區相關部門、鎮、街進行考核。同時建立評議機制,由鎮、街對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對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評議,評議結果運用於相關部門的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
第七條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前山河流域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前山河流域保護和治理。
第八條 市政府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護機制,適時提請省政府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上下游調水機制,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相關部門實施聯動調水。
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建立聯動執法機制。
第九條 前山河流域管理協調機構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協調各相關部門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以及應急聯動,及時處理前山河流域的違法行為。
市水行政、環保、規劃、市政、排水、國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許可信息、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及其排污達標信息、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市政府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前山河流域水閘、排洪渠、管網等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相關部門對水質、水量、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實時共享。
第十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前山河流域的保護和監督。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當為參加前山河流域保護活動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每年7月28日為前山河保護日。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作為前山河流域治理、開發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包括污染防治、岸線利用、防洪排澇、水系修復、文化保護等內容。
有關前山河流域的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以公示等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建築、道路、廣場、綠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藍線劃定和保護等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應當納入前山河流域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的城鄉規劃藍線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積應當大於10%,新建項目不得違反規劃占用水域。
第十六條 前山河流域濱水岸線的規劃建設應當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保證濱水空間的延續性和完整性,並對公眾開放;建設控制地帶內,只能建設道路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遊設施和公園等。
前山河流域濱水岸線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實施分類控制。前山河主河道陸域沿河縱深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少於八十米;廣昌涌(含沙心涌)、洪灣涌陸域沿河縱深的建設控制地帶標準由市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濱水岸線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相關城鄉規劃執行,且不得低於相關國家標準。
第十七條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等水污染物的項目;
(二)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餐飲、娛樂項目;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建設項目;
(四)影響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息環境的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前山河流域的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市環保、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前山河水質,及時向社會公布水質狀況、水污染防治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排水等部門和香洲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劃定前山河流域交接斷面,設立監測設施,提出交接斷面水質的階段性控制目標,明確責任主體、考核獎懲措施、監測單位名稱、監測頻次、監測項目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前山河流域交接斷面水質應當逐步改善,水質狀況作為前山河流域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的水質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前山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排污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前山河流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質未達到水功能區劃要求的,應當及時報請市政府或者通告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採取治理措施,並向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流域內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鎮、工業園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依照前款規定實行區域暫停審批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區域暫停審批決定。被暫停審批區域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削減區域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經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解除其區域暫停審批限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由政府進行回購,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三條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實時向社會公布排污情況。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實時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對前山河流域內污染嚴重企業實施搬遷改造或者依法關閉。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建設覆蓋前山河流域的污水處理設施。
市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前山河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
前山河流域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
第二十六條 前山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排放標準的,營運單位應當按期完成升級改造。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前山河流域水體設定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划水質要求的水污染物。
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前山河流域內入河排污口進行調查,對每個入河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定期監測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質達標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前山河流域水體進行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有計畫地開展綜合整治,並每半年向社會公開治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前山河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市有關部門和香洲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布安全預警通知,進行應急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前山河流域河涌、水庫、湖塘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按照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實行水生態保護和用途管制。
第三十一條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生態控制線,明確濕地公園、城市綠地、生態廊道等的保護控制範圍。
第三十二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河涌管理範圍,設立界樁、管理和保護標誌,明確河涌管理範圍,閘壩、生態堤岸等水利設施保護範圍的用地界限。
第三十三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並實施前山河外江引水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清淤疏浚等措施,合理管控河涌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河道生態流量。
第三十四條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前山河流域專項整治或者聯合開展綜合整治,控制點源和面源污染,削減河道內源污染,修復水生態功能。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前山河流域河涌整治,保障河涌行洪暢通;定期開展河道測量,採取生態護岸、清淤疏浚和生態系統修復等措施,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加強規劃建設河涌沿岸植被,增加透水路面面積,逐步消除地表徑流對河湧水體污染。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建立健全河涌保潔工作責任制,前山河流域河湧水面由相關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保潔單位。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進前山河流域濕地公園、雨水花園建設,加強自然濕地生態保護,開展濕地生態修復、水污染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和景觀配套建設。
第三十七條 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構建綠色生態水網體系,在前山河河岸建設防護綠帶,修復拓展河涌兩岸、濱水景觀林帶,推進河岸綠化美化和公共綠地建設,最佳化綠色休閒空間,改善宜居生態環境。
第三十八條在前山河水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洗刷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車輛;
(二)毒魚、炸魚、電魚等活動;
(三)擅自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
(四)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前山河流域不得設定廢品收購站;生活垃圾收集點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設定。
工業、危險廢物的堆放、運輸和處置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公開應當向社會公布的有關信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未按規定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對前山河流域水體進行排查並有計畫地開展綜合整治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以及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禁止建設項目的,由市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洗刷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車輛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毒魚、炸魚、電魚等活動的,由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漁船。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擅自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由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前山河流域實行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設定市級、區級、鎮街級河長,作為包乾河段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牽頭組織河涌綜合整治、協調落實各項工作舉措,督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
(二)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洗刷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車輛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