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9-16
【生效日期】2001-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2001年9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從本市入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符合進本市安置的轉業士官。
第三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安置政策,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五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區以上人民政府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置辦)具體負責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勞動、公安、財政部門予以協助。
第六條接待安置退役士兵所需經費,由同級地方財政納入預算。主要用於退役士兵的接待、醫療補貼以及轉業士官的集中交接、農村退役士兵的困難補助等。
第二章 組織接收
第七條退役士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要熱情接待,對有實際困難的要支持解決。
第八條退役士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區安置辦報到、登記,並憑安置辦開具的介紹信辦理落戶等有關手續。
第三章 安置範圍
第九條對服滿現役的從本市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重點安置為輔”的安置政策。
(一) 重點安置對象:
1.轉業士官;
2.因戰、因公二等傷病殘的;
3.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或獲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
4.長期在特別艱苦地區和崗位服役的;
5.孤兒。
以上人員由各級政府下達指令性計畫安排就業。
指令性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須服從安置部門的一次性安置,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者,政府不再負責安置。
(二)其餘城鎮退役士兵為一般安置對象,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提供優惠政策扶持就業。
第十條家居農村的退役士兵,由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各用人單位在農村招聘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退役士兵。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第十一條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經其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予以安置。
第十二條轉業士官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四章 安置實施
第十三條從本市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
(一)退役士兵按當地上年度職工人均年工資的兩倍發放;
(二)正常退役作復員安置的士官,在退役士兵補助金標準的基礎上,每服役一年,增加相當於當地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一個月的補助金;
(三)轉業士官按當地上年度職工人均年工資的三倍為基數,每服役一年,增加相當於當地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一個月的補助金。
第十四條從本市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選擇自謀職業的,發給由民政、人事、勞動、教育、公安、工商、稅務、衛生、環保等部門共同印製的《珠海市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優待證》,自領取該證之日起兩年內可享受以下政策優惠:
(一)對報考本市公務員的,在報考條件上給予優待;
(二)對報考市屬學校的,優先錄取,並在收費上給予優待;
(三)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辦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三年內免收管理費,有關部門在營業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優待;
(四)從事個體經營或獨立勞動服務的,在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免收辦證工本費;
(五)可享受國家、省、市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衛生部門優先批准,免收《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的辦證費、工本費;環保部門當年免費監測,並緩收一年排污費;
(七)自謀職業的二等傷殘軍人,除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外,還可享受在鄉革命傷殘軍人待遇;
(八)可享受國家、省、市給予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本市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役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原單位已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單位已撤銷、破產的,按一般安置對象對待。
第十六條符合進本市安置的轉業士官、家庭變遷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市區安排工作需落戶的,免收其城市增容費。
第十七條對接收二等傷殘軍人的單位,政府一次性撥給3萬元補償金予以鼓勵。
第十八條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自行聯繫到政府計畫外單位工作的,安置部門給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有安置任務的單位,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接收安置人員,由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市安置辦審核同意並繳納有償轉移金後,可以免於安置,以體現國防任務均衡負擔。
有償轉移金的繳納標準:每一任務名額按當地上年度職工人均年工資的四倍繳納。
退役士兵安置轉移金劃入市退役士兵安置轉移金財政專戶管理,統一使用財政印製票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於退役士兵安置及家庭困難補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安置保障
第二十條待安置期間的本市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復員士官,按照上年度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最多六個月的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所需經費按新的財政體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市、區財政設立安置保障專項資金,用於在城鎮安置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和管理教育培訓。安置保障專項資金由以下來源組成:
(一)市、區財政預算;
(二)社會統籌的安置專項資金(含有償轉移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由各級政府財政支出。各級民政部門擬出資金計畫,報各級政府審批後,納入財政預算計畫。
第二十三條退伍後參加工作的,其軍齡應計算為工齡;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接收退役士兵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確保退役士兵失業、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得到接續。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部門和勞動職業培訓機構,要協助政府安置機構開展教育培訓,承擔退役士兵的培訓工作並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建立退役士兵就業培訓和中介服務機構,為提高退役士兵素質和自謀職業創造條件。
市和各區的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要建立退役士兵人才庫,免費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中介服務。
各區勞動培訓中心建立退役士兵職業培訓基地,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培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
加強農村兩用人才開發。各區負責當年度農村退役士兵的職業培訓,根據市場需求,因地制宜設立水產養殖、果樹栽培等職業培訓課程,培訓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退伍士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扶持就業的有關政策:
(一)非組織原因造成檔案主要材料缺少的,偽造、塗改基本檔案材料的,騙取傷殘、功臣榮譽的;
(二)服現役期間受記大過以上處分(過失除外)或被勞動教養及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第二十八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行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嚴格獎懲制度。對完成安置任務好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又不繳納有償轉移金的單位,通報批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