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曾任山東濰坊中院副院長。
人物事件
經青島市檢察院審查認定,被告人王軍於1999年至2012年間,利用先後擔任昌邑市法院院長,濰坊中級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執行局局長、副院長、正處級審判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案件審理、執行等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收受31個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價值75萬餘元。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軍主動退繳贓款754522.98元。被告人王軍也當庭表示認罪。
2015年8月,經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被告人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