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
畢業後分配到海軍直屬軍事檢察院工作,從事偵查、公訴等工作,任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曾被評為優秀公訴人,榮立過三等功。
2005年10月轉業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一庭任助理審判員;
2010年8月任代理審判長,先後榮立個人二等功、三等功,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獎、調解能手、北京市先進軍隊轉業幹部、全國法院辦案標兵等榮譽稱號。
工作作風
王茂剛同志牢記“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把提高辦案質量和體現公平正義放在首要位置,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審判工作的出發點,自覺運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指導審判實踐。
一是政治思想堅定,恪守法官職責。九年的軍旅生涯,使他養成了講政治、顧大局的良好品格。轉業到法院後,他堅持不懈地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積極踐行黨的民眾路線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政法核心價值觀,深入準確地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時刻牢記“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把“體現公平正義,塑造法律”作為自己的人生追求,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依法行使法官職責,認真履行法官義務,從未辦過關係案、人情案,廉潔自律,潔身自好。堅持司法為民,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樹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受到當事人的普遍好評。為推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力,王茂剛在新浪網開立個人實名認證微博“茂剛法官”,有效進行法律知識及司法理念的宣傳,利用業餘時間積極與網友互動,受到普遍好評,樹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
二是深化調解工作,審判業績突出。在辦案過程中,他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法律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每一起案件,較好地兼顧了當事人利益、法律規定、社會和諧穩定之間的關係,既平衡了各方利益,又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實現了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結案方式選擇上,他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堅決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對有條件的案件,儘可能多地適用調解、協調、和解等方式來處理,把握一切有利於調解結案的機會和積極因素,耐心細緻地做辨法析理工作,贏得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取得較高的調解率。他在案件調解中,十分注重效果,強調履行。對於調解後可能難以履行的案件,或當事人之間缺乏信任的案件,通常要求以某一調解內容的履行,特別是金錢的履行作為調解協定的生效條件,或簽訂如不能在約定時間履行特定義務則按一審判決執行或履行懲罰性內容的督促條款,確保調解的案件得到了較好地履行。2005年以來,他共審結案件1800餘件,年結案均超300件。他所承辦的案件:一是調撤率高,其調撤率一直位居全院前列;二是無一錯案,其在審理二審案件時,一審中判決的錯誤無一遺漏地均得以糾正;三是服判息訴率高,服判息訴率在98%以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不足2%,均因判決正確而被駁回再審申請。他在工作實踐中總結的“七巧”調解法,被市委政法委《首都政法系統新時期民眾工作方法》收錄推介。
三是保證案件質量,維護合法權益。王茂剛同志堅持人民法官就要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以過硬的審判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排憂解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王茂剛堅持“察實情、說實話、鼓實勁、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認真審理每一起案件,嚴把案件質量關。他對當事人提出的調取證據申請,從來都是認真對待,只要符合條件的,他都克服各種困難,想方設法為當事人調取證據。由於單位車輛緊張,他經常是坐公車、捷運往返於各單位之間。作為二審法官,在審查一審判決時,一定要嚴謹細緻,一絲不苟,對出現的失誤要能及時發現並予以糾正。如,在審理陳某與束某離婚糾紛抗訴案中,一審查明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束某投資於飯店的19萬元投資款和束某名下的10萬元定期存款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並在此基礎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二審承辦人王茂剛通過到銀行查詢束某投資飯店的銀行對賬單、束某和陳某的存摺流水賬等,證實了束某將10萬元定期存款以及陳某名下的7萬元存款取出後,另加上2萬元現金共19萬元一併投資於飯店的事實。一審對10萬元定期存款重複計算,二審依據查明事實依法進行了改判。幾年來,他對一審中的錯誤堅決予以糾正,共改判一審案件132件,發回24件,改發率8%,是改發案件最多的法官之一,王茂剛改發的案件經過“萬件案件評查”,無一錯案。
四是善於研究問題,勇於開拓創新。多年的軍旅生活鑄就了他敢於面對、敢於擔當的性格。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王茂剛積極研究司法理論,敢於開創審判先例。轉業後,他認真鑽研理論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除虛心向老同志請教外,還在工作中或利用工作之餘,系統地學習專業理論和相關法律、法規,司法理論和業務水平均取得了長足進步。在《新型疑難民事案件案例解析》、《婚姻法適用與審判實務》兩書中撰稿4萬餘字,另外有4篇文章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2007年《物權法》頒布不久,王茂剛在一起離婚訴訟案件關於財產分割時,準確適用“一物一權”原則,判決確認離婚協定中有關一套房屋分屬兩人的約定無效。該案是我國審判實踐中對“一物一權”原則的首次適用,受到學術理論界、司法實務界以及社會輿論的廣泛好評和媒體的關注。該案判決後,多家媒體進行報導,網路載體廣泛轉載。同時,他還接受北京廣播電台的電話直播採訪,為《北京日報》“法官講法”欄目以及《人民司法》雜誌撰文進行專案分析,進一步闡明了對《物權法》的理解和該案的審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