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1月8日,福州連江“黃岐海盜”最後一名主犯林本勇被執行死刑,這個意料之中的結果離他瘋狂犯案已經過去了24年。“黃岐”這個如今在福州街頭以海鮮而盛名的連江漁鎮,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讓國人側目的,卻是以林本勇等為首的“黃岐海盜”。
這個犯罪團伙租用快艇,以刀、劍、石頭、炸藥等為武器,趁夜蒙面在福建、浙江海域打劫殺害幾十名漁民、船員。1992年,林本勇的大多數同夥被逮捕,而他則隱姓埋名多年,期間,潛逃至廣西深山,娶妻生子,然終未逃脫法網。
因為相關部門持續多年對海面犯罪的重拳打擊,如今,閩浙海域漁業依然繁忙,而除此之外,更多的是漁民們有一份心安。只是當年的“黃岐海盜”到底是一群怎樣的人?那片海域到底發生了什麼?他們是緣何如此冷血殘殺?
“鼎盛”時期“黃岐海盜”形成6個團伙
1990年7月21日凌晨,寧德霞浦縣西礵島海域,一條海盜船趁著夜色悄悄向“閩霞漁1580號”靠近。海盜船還沒有停穩,十幾名手持利刃,蒙面的海盜已從船中竄出,躍上“閩霞漁1580號”的甲板。
從睡夢中驚醒的漁民束手就擒,海盜將船上財物洗劫一空後,將漁船拖入深海,5名船員被布單蒙上雙眼,系石墜海溺死。漁船在一聲爆炸聲中化成碎片。
一切發生在,深夜、深海。次日海面平靜如初。
這不是“黃岐海盜”第一次作案,也不是林本勇第一次作案。
“黃岐海盜”在其“鼎盛”時期,形成6個搶劫犯罪團伙,先後糾集入伙成員有62人之多。主要在浙江省溫州海域、南麂列島海域和福建省台山等海域活動,採取佯裝做販魚生意或深夜突然襲擊等手段,實施搶劫。
海盜作案時組織有序,分工明確,打劫之前會對“目標”船隻進行仔細的偵察,確定有不菲的財物才會下手。
1990年9月間,黃岐長沙村匪首王玉恩糾集林本勇、楊依勇等15人入伙,密謀出海打劫事宜。確定了王玉恩為出海負責人,林本清掌舵、林本勇管賬、吳成福為炊事員等,並共同出資購買了劍、火藥、尼龍繩等物。
同年10月30日,15人乘海盜船“閩連漁1492號”從黃岐長沙村出發,尋找目標。次日下午在福建台山海域發現台灣“安朝興”號漁船,由於海盜租用的是漁船,偵察目標時,對方沒有對其產生警覺。
入夜,海盜們衝上“安朝興”號漁船,控制船上8名船員,船長反抗,被當場打死。船上財物盡數被運上海盜船,隨後所有船員被繫上石頭,投海溺死。遭劫持的漁船也被炸毀。
1991年4月6日,王忠貴等20名海盜在霞浦縣東引島海域,還打劫了一艘日本船隻。搶得收錄機、望遠鏡、手錶等當時的高檔物品,然而日本船只有攝像頭,記錄下了海盜的罪惡,在法庭上成為有力指證。
為了船上的香菸,連昔日相識都不放過
“黃岐海盜”作案時,少數人留在船上,多數人蒙面、持械,先劫持船員、洗劫財物,然後對被劫船員進行威脅、毆打、捆綁、蒙眼,最後綁石沉海或者炸船。為了殺人滅口,六親不認。
1990年3月,王玉恩、林本勇等14人出海在浙江溫州海域打劫“浙瑞漁16132號”漁船時,海盜林玉清在偵察階段,在船上發現自己朋友潘寶傑。林玉清曾與潘寶傑有生意往來,並在其家中住過一段時間。對方認出林玉清之後,海盜遂撤回,打算放棄搶劫,但期間,林本勇等人發現對方船上有香菸,再次商定搶劫該船。
當月21日晚,林玉清等3人留在船上,其他人衝進“浙瑞漁16132號”,對浙江船上5名船員進行威脅、毆打、捆綁,並將該船開往外海。
當晚10時,林本勇等人將5名船員從船艙中押出,用布條蒙上雙眼,身上繫上墜石,然後逐一拋入海中溺死。之後,林本勇等人搶走該船上18箱良友牌香菸(價值25.11萬元),搶走啟動機、水泵以及2800元現金。之後,他們將該船炸沉。
在法庭上,潘寶傑女兒曾大聲哭訴,責罵林玉清,認為自己父親待林玉清不薄,對方不應如此殘忍。
上世紀九十年代,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核准,王玉恩等9人被判處死刑,並被處決。另外13人被判處三年到死緩不等的刑期。林本勇逃逸。
案件判決
事件案情
1.被告人:王玉恩,男,26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2.被告人:林本清,男,28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2月22日被逮捕。
3.被告人:陳能強,男,25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3月12日被逮捕。
4.被告人:林坤財,男,20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3月2日被逮捕。
5.被告人:謝國琰,別名謝國炎,男,24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6.被告人:湯順勇,男,25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3月4日被逮捕。
7.被告人:林以善,別名謝活義,男,25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4月9日被逮捕。
8.被告人:肖依平,男,25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9.被告人:林以品,男,25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2月21日被逮捕。
10.被告人:陳建仁,男,24歲,農民,福建省羅源縣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11.被告人:王玉棟,男,18歲(1974年5月13日出生),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2月26日被逮捕。
12.被告人:林振漢,男,28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2月27日被逮捕。
13.被告人:林乃松,男,33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2月27日被逮捕。
14.被告人:劉用土,男,37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安凱鄉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5.被告人:林小鋒,男,23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6.被告人:傅仁熊,男,20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
17.被告人:林克進,男,30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8.被告人:陳興玉,男,33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9.被告人:吳安彪,男,20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安凱鄉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20.被告人:劉必元,男,24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安凱鄉人,1992年6月10日被逮捕。
21.被告人:林坤銀,男,26歲,漁民,福建省連江縣黃歧鎮人,1992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尚有同案人41人(另案處理)。
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及同案人林本朝等人,先後糾集62人,分別組成6個搶劫犯罪團伙,自1990年3月至案發,採取暴力手段,在海上進行搶劫犯罪活動,先後作案共11起。其案情如下:
一、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及同案人林本朝等人(另案處理),經過預謀策劃,先後糾集被告人湯順勇、林坤材、陳建仁、林以善、林以品、謝國琰、肖依平、王玉棟、林振漢、林乃松及同案人林賢武等人(另案處理),分別組成4個搶劫犯罪團伙。他們出資租賃作案船隻,購買刀劍、鍍鋅管、繩索、炸藥等作案工具,並商定了作案時的人員分工。爾後,他們分別駕船竄到浙江省溫州海域、南麂列島海域和福建省西■島、台山等海域,採取佯裝做販魚生意或深夜突然襲擊等手段,先後搶劫5次。作案時少數人留在船上接應,多數人由王玉恩或陳能強等人率領,蒙面、持械,先後洗劫5艘船上的現金人民幣69700元、外幣1500元、香菸180箱、魚蝦6噸多及對講機、金戒指等財物,計值人民幣411000餘元。這4個團伙的案犯還分別對34名被劫船員進行威脅、毆打、捆綁、蒙眼,並將其中1人毆打致死,3人毆打致昏後炸死,29人墜上石塊、鐵錨或鐵鏈拋入海里溺死,僅1人躲入隔艙內幸免於難。最後,這4伙案犯用炸藥將5艘被劫船隻炸沉、炸毀。
二、1990年11月下旬至1991年1月下旬,同案人謝依錦、林賢武等人(均另案處理),經過預謀策劃,先後為首糾集被告人林坤材、林小鋒、謝國琰、劉用土、傅仁熊、林克進、林本清、陳能強、劉必元、吳安彪、林坤銀及其他同案人(另案處理),分別組成2個搶劫犯罪團伙。他們出資租賃作案船隻,購買作案兇器,確定人員分工。爾後,他們分別駕船竄到浙江省南麂、北麂、披山等海域和福建省台山海域,先後搶劫6次。作案時少數人留在船上接應,多數人由陳能強或林賢武等人率領,對6艘船上的28名被劫船員進行威脅、毆打、捆綁、蒙眼等,然後劫取船上的現金人民幣31300元、外幣53500元、魚蝦5噸多及金器、對講機、收錄機、手錶等財物,計值人民幣129000餘元。
綜上所述,上列被告人及同案人共62人,分別組成6個犯罪團伙,在海上進行搶劫、殺人作案共11起,搶劫船隻11艘(其中炸沉炸毀5艘),被劫船員62人(其中被殺害33人),劫取現金人民幣、外幣、金器、香菸、魚蝦等財物,計值人民幣540000餘元。搶後銷贓,各犯平分髒款。
本案罪責
1.被告人王玉恩為首策劃組織了3個海上搶劫團伙,與團伙中的其他主犯共謀決定劫船4艘。王指揮同夥持械威脅、捆綁、毆打被劫船員,殺害船員26人,搶劫人民幣、外幣及香菸、魚蝦等財物價值人民幣36萬餘元。王直接捆綁船員10人,殺害船員8人,炸毀船隻4艘,並為主銷贓,分得贓款22000餘元。
2.被告人林本清與有關主犯共謀進行海上搶劫,先後為首或為主組織了3個團伙,在作案船上擔任船老大,參與策劃搶劫和共謀殺人滅口。林負責駕船配合作案8起,參與劫船8艘,殺害船員26人,炸沉船隻4艘,劫取財物計值人民幣38萬餘元。林還為主銷贓,分得贓款19000餘元。
3.陳能強與他人為首策劃組成海上搶劫團伙。作案時,陳為主決定搶劫,指揮同夥威脅、捆綁被劫船員8人,殺害7人(陳直接殺害2人),劫取人民幣52000元,炸毀被劫船隻,本人分得贓款4500餘元。陳能強還參加王玉恩等人為首組織的3個團伙,作案6起,參與劫船6艘。在作案中,陳擔任副輪機員,2次參與共謀搶劫和殺人滅口,參與捆綁、毆打被劫船員多人,直接殺害其中5人,並參與炸船1艘,陳分得贓款15000元。
4.被告人湯順勇積極參加被告人陳能強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與劫船1艘。在作案中,湯參與商議搶劫分工和殺人滅口,直接參與捆綁船員1人,殺害2人,並參與炸船。湯分得贓款4500餘元。
5.被告人林坤財積極參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與劫船2艘。在作案中,林持械看守被劫船員,參與殺害被劫船員4人,組裝炸藥包和搶魚。林分得贓款1000元。林還積極參加同案人謝依錦、林賢武等人為首的2個海上搶劫團伙,參與預謀搶劫作案6起,在一起中擔任副輪機員,劫船6艘。林持械對被劫船員多人進行威脅、捆綁、蒙眼和關押。林分得贓款10800元。
6.被告人謝國琰積極參加被告人王玉恩及同案人林賢武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加動船3艘。在作案中,謝參與商定搶劫,捆綁、關押被劫船員,夥同殺害船員1人,參與炸船1艘。謝分得贓款14100元。案發後,謝的親屬送謝投案,謝有立功表現,並退出部分贓款,但在關押期間曾企圖脫逃。
7.被告人陳建仁積極參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與劫船1艘。在作案中,陳參與共謀搶劫,為主或參與捆綁被劫船員5人,參與殺害1人。陳分得贓款12000元。
8.被告人林以善積極參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與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持械毆打被劫船員,參與殺害船員1人。林分得贓款6200元。
9.被告人林以品積極參加陳能強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與購買兇器,分工管錢,並參與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對被劫船員進行威脅、捆綁、關押,並參與商議殺人滅口,殺害3人。林分得贓款4500餘元。
10.被告人肖依平積極參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擔任輪機員,參與購買作案工具,並參與劫船1艘。在作案中,肖持械看守被劫船員,負責修理作案船隻,並參與炸船。肖分得贓款5200元,案發後已退出部分贓款。
11.被告人林小鋒積極參加同案人謝依錦、陳清國等人為首組織的2個海上搶劫團伙,參與租賃作案船隻,參與劫船6艘。在作案中,林捆綁、毆打被劫船員2人,並多次參與關押船員,脅迫他們交出錢財。林分得贓款10800元。
12.被告人林振漢積極參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在船上擔任副老大,參與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持械把守艙門,並駕駛被劫船隻,以配契約伙進行殺人和搜搶活動。林分得贓款4500餘元,案發後已退出部分贓款。
13.被告人王玉棟積極參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加劫船1艘。在作案中,王持械看守被劫船員,參與殺害1人和打昏1人。王分得贓款1600元。
14.被告人劉用土積極參加同案人謝依錦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擔任輪機員,參與劫船2艘。在作案中,劉留在作案船上開機、接應贓物和保管贓款。劉分得贓款9200元,案發後已退出部分贓款。
15.被告人傅仁熊參加同案人謝依錦、林賢武等人為首組織的2個海上搶劫團伙,參與劫船4艘。在作案中,傅多次持械威脅、關押被劫船員。傅分得贓款10800元,案發後已全部退出。
16.被告人陳興玉參加同案人林賢武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與劫船3艘。在作案中,陳持械威脅和看守被劫船員。陳分得贓款2000元,案發後已全部退出。
17.被告人林克進參加同案人林賢武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參與劫船4艘。在作案中,林留在作案船上接應。林分得贓款1900元。
18.被告人吳安彪參加同案人林賢武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擔任炊事員,參加劫船4艘。在作案中,吳3次留在作案船上接應,1次參與持械看守被劫船員。吳分得贓款300元。
19.被告人劉必元參加同案人謝依錦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擔任炊事員,參與劫船2艘。在作案中,劉持械威脅、看守被劫船員。劉分得贓款9200元,案發後已退出部分贓款。
20.被告人林乃松參加陳能強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但任炊事員,參與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留在作案船上接應,並傳遞搶劫時用的石塊。林分得贓款4500餘元。
21.被告人林坤銀參加同案人謝依錦等人為首組織的海上搶劫團伙,在船上擔任副老大,參與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持械威脅被劫船員。林分得贓款900元,案發後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對部分被毀船隻勘查筆錄、對部分被害人浮屍檢驗結論及查獲的部分贓物為證,各被告人亦供認在案。
案件審判
福建省寧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分別為首糾集其他被告人,有預謀、有組織、有指揮地使用暴力手段,在海上進行搶劫犯罪活動,劫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殺害眾多被劫船員,炸沉多艘船隻,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湯順勇、林坤財、謝國琰、陳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振漢、王玉棟等11人為首組織或積極參與搶劫活動,並直接參與殺害被劫船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肖依平、林小鋒、劉用土、傅仁熊、林克進、陳興玉、吳安彪、劉必元、林乃松、林坤銀等10人積極參與海上搶劫並參與炸船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湯順勇、林坤財、謝國琰、陳建仁、林以善、林以品、肖依平、林小鋒、林振漢、王玉棟、劉用土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傅仁熊、林克進、陳興玉、吳安彪、劉必充、林乃松、林坤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分別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謝國琰在發案後雖能投案並提供同案犯潛逃線索,但在羈押期間夥同同監犯挖牆鑿洞企圖脫逃,不能認定為自首,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傅仁熊、林坤銀具有投案自首情節,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坤財雖部分罪行系不滿18歲時所為,但18周歲後繼續多次進行海上搶劫犯罪活動,情節嚴重,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玉棟作案時未滿18歲,應當從輕處罰。該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條的規定,於1993年2月3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湯順勇4人均犯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林坤財、謝國琰均犯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故意殺人罪均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陳建仁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林以善、林以品二人均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搶劫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肖依平、林小鋒均犯搶劫罪,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林振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王玉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劉用土、傅仁熊、陳興玉、林克進、吳安彪、劉必元、林乃松、林坤銀均犯搶劫罪,分別判處:劉用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傅仁熊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陳興玉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林克進、吳安彪、劉必元各有期徒刑八年;林乃松有期徒刑七年;林坤銀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被告人湯順勇等12人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湯順勇、陳建仁、林以善、林以品、肖依平、林小鋒、劉用土均以原審認定部分事實有出入,本人不是主犯為理由;林坤財、王玉棟、傅仁熊均以作案時或部分作案時未滿18歲,系從犯為理由;謝國琰、林克進以有投案自首或立功表現為理由,要求從輕處罰。被告人湯順勇、林坤財、謝國琰、肖依平、林小鋒、劉用土的辯護人以同上理由進行辯護。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上列抗訴人和被告人搶劫、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對抗訴人湯順勇、林坤財、陳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小鋒、王玉棟、傅仁熊、林克進、及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林振漢、陳興玉、吳安彪、劉必元、林乃松、林坤銀等18人量刑適當;但對抗訴人謝國琰、肖依平、劉用土3人處刑偏重。抗訴人謝國琰論罪該處死刑,但有投案、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抗訴人肖依平、劉用土按其犯罪情節和認罪、退贓表現,分別予以從輕處罰。抗訴人湯順勇、林坤財、陳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小鋒、王玉棟、傅仁熊、林克進9人抗訴無理,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予以駁回。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於1993年4月14日判決如下:
一、駁回抗訴人湯順勇、林坤財、陳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小鋒、王玉棟、傅仁熊、林克進的抗訴,維持原判;
維持原審法院對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林振漢、陳興玉、吳安彪、劉必元、林乃松、林坤銀的刑事判決。
二、撤銷原審法院對抗訴人謝國琰、肖依平、劉用土的處刑判決;
抗訴人謝國琰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抗訴人肖依平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抗訴人劉用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本判決即為核准搶劫、故意殺人犯王玉恩、林本清、陳能強、湯順勇、林坤財、陳建仁、林以善、林以品、林小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案件評析
一、本案所列被告人及同案人原來都是漁民,但他們企圖通過不法途徑暴發橫財,終於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由於這伙海匪一度在閩浙海域猖獗橫行,使沿海漁民人心惶惶,對沿海的漁業生產發展和海峽兩岸的民間交往造成嚴重危害。因此,一、二審法院對本案的審判堅決貫徹了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
二、對本案共同犯罪的形式,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認定為6個海上搶劫集團。一、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具有犯罪集團的若干特徵:一是人數較多,每起作案均有10多人參加。二是有一定的組織和犯罪分工,並有明顯的首要分子。三是有明確的犯罪目的。出海前,預謀策劃、發展成員、籌集資金、租賃船隻、購買兇器等;出海後,追蹤作案對象,伺機搶劫。四是對社會危害極大。但是,從全案看,這些犯罪團伙還不具有相對穩定性。在6個犯罪團伙中,只有1個團伙連續進行4次搶劫活動,其他5個團伙都僅作案一、二次之後就散夥,而且各團伙的成員互相交義,有入有出,組織比較鬆散,由於全案尚不具備嚴格意義上的犯罪集團性質,所以只能認定為犯罪團伙,按共同犯罪處理。
三、在定罪上,本案被告人實施了搶劫、殺人和炸船的多種嚴重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已分別侵犯了公民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公共安全三個犯罪客體,符合搶劫、故意殺人、爆炸三種犯罪構成要件,可以定三個罪名實行並罰。但一、二審法院考慮,對這些海匪必須依法嚴懲,如果罪名定得很細,一人多罪分別量刑,反而不利於嚴懲罪犯。所以,一、二審法院對案犯的炸船行為只作為搶劫罪的一個情節,從重懲處,而不另定爆炸罪。
四、在處刑上,一、二審判決都體現了嚴懲重判。一審判處11人死刑,二審將其中的2人改判死緩。對於抗訴人謝國琰改判死緩,是對謝的親屬送謝投案和謝的立功表現予以肯定,依法從輕處理。對抗訴人肖依平改判死緩,是考慮按其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退贓表現,尚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對其他9名案犯則均維持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