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5.03——1987.01,內蒙古工學院化學工程系無機化工專業學習;
1987.01——1989.09,伊克昭盟化工研究所工人;
1989.09——1994.12,伊克昭盟化工研究所新街化工廠副廠長、黨支部書記、廠長(其間:1990.04——1992.04,在內蒙古工學院工業企業管理專業大專班學習);
1994.12——1995.08,伊克昭盟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1995.08——1997.11,鄂托克前旗旗人民政府副旗長;
1997.11——2000.02,伊金霍洛旗旗人民政府副旗長;
2000.02——2002.04,伊克昭盟外貿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2.04——2004.03,鄂爾多斯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4.03——2006.09,鄂爾多斯市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06.09——2010.09,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其間:2006.09——2009.07,在中共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10.09——2011.08,伊金霍洛旗旗委書記(其間:2009.11——2011.07,在清華大學—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管理專業學習,2011.07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11.08——2014.10,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旗委書記;
2014.10——2016.07,興安盟盟委委員、盟署副盟長;
2016.07——2016.08,赤峰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6.08——2019.05,赤峰市委副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中共赤峰市第六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月9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赤峰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向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自首,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5月2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赤峰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東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宗旨意識,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有關問題;把公權力當作謀取利益的工具,利用職權為親屬安排工作,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及下屬所送禮金,騙取財政資金購買轎車供家人使用,違規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
王東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應予嚴肅處理。王東偉主動自首,積極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工作,並在案發後通過其親屬全部退贓,真誠悔罪悔過。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東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並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烏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王東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東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東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區長和鄂爾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