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2013年4月18日,因涉及鄭州“皇家一號”涉嫌組織賣淫案,被帶走調查。
在“皇家一號”案中,作為負責查處“黃、賭”案件的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時任支隊長王新敏被指控犯濫用職權罪。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王新敏在擔任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期間,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鄭州“皇家一號”國際娛樂會所違法活動不予查處。後該會所被河南省公安廳依法查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對此,王新敏在法庭上辯稱,依照規定,市公安局只是每月對全市娛樂場所進行抽查,職責已經履行到位。主要職責是在區縣公安治安部門;自己記不清是否去過“皇家一號”,不知道該會所有無色情服務。故自己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然而,有證人證實,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22時許,王新敏給他打電話讓去“皇家一號”唱歌。到“皇家一號”後,他和王新敏在包間內說了一會話,其他人就開始叫陪侍服務小姐。
王新敏在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所作的訊問筆錄中也稱,其先後於2013年3月、2013年5月去過“皇家一號”。見過有很多穿著制服的年輕女孩排著隊站在包間門口,穿著暴露,從事營利性陪侍活動。第二次是和上述證人一起去的。其間,有人叫了兩三撥小姐,從中挑選。
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出具的證明顯示,治安支隊負責此項工作的行動大隊、治安大隊未接到過支隊長王新敏對“皇家一號”涉黃違法活動進行查處的工作部署。
在王新敏受賄案件中,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新敏總計收受人民幣50.5萬元、價值2萬元的丹尼斯購物卡,在多家洗浴、娛樂等場所的檢查和查處過程中予以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