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南方網訊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河南省登封市王松等55人涉黑犯罪案,3月6日上午開始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受審的涉黑組織首要犯罪嫌疑人王松又名王振松,今年45歲,河南省登封市人,原系河南嵩峰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登封市政協委員、登封市宣化鎮人大代表。以王振松為首的犯罪團伙以承包水庫起家,又利用水庫為基地,在毗鄰水庫周圍的登封、禹州等地胡作非為,危害一方,被當地民眾稱為“水上黑幫”。
檢察機關指控:王振松自1996年年初承包登封市白沙水庫水產公司後,以巡邏護庫的名義成立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與盧新英、屈新傑、盧林浩一起先後任命張超峰、張建輕、張明躍、王占、王懷夫及王貫峰(已死亡)擔任該水產公司經理,並招募“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張占義、王戰生等40餘人充當黑社會打手。幾年來,該團伙槍殺致死7人,重傷2人,輕傷12人,瘋狂作案100多起,沿岸民眾無辜被打者不計其數……預計此次庭審時間為10天。
檢察機關指控稱,王振松團伙黑社會性質案有四大特點:其一是作案時間長,影響大,不僅引起廣大民眾的極大憤慨,也引起了中央的極大關注。其二是涉案人員多,涉嫌犯罪廣,55人被指控有16種罪名,100餘起犯罪事實。其三是涉案人員複雜,家族式犯罪突出。55名被告人中有工人、農民、國家幹部、“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閒雜人員,成分較為複雜。而這些成員中多由姻緣關係或親屬關係構成。其四是參加庭審人員創中院審理案件之最。庭審時,審判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代理人、辯護人將有百餘人,被告人及值庭法警150餘人,即審判區人員近300人。這是目前鄭州市審理被告人最多、涉嫌罪名最多、涉及犯罪事實最多、辯護律師最多、審理時間最長的刑事案件,號稱鄭州第一涉黑案。
據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查實:1996年年初,王振松承包登封市白沙水庫水產公司後,以巡邏護庫的名義成立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在隨後的幾年裡,這股黑勢力越“長”越大。為了斂財,他們從開始抓偷魚人來“罰款”,逐漸發展到在水庫邊隨便抓個人來就搞敲詐勒索。小打小鬧後,王振松等人開辦松潁避暑山莊,染指蔡溝聯營煤礦,搞起了“嵩峰企業集團”的大招牌。羽翼漸豐後,他們強占工廠,組織賣淫,甚至將黑手伸向國家金融部門,不顧一切地聚斂不義之財。在長達5年的王振松涉黑團伙發展壯大過程中,留給當地百姓的是深深的傷害。
綜合王振松團伙的罪惡行徑,鄭州市檢察院認為,王振松領導黑社會集團進行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組織他人賣淫、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偷稅1193599元、票據詐欺4750萬元等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王振松已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偷稅罪和票據詐欺罪,依法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涉黑案件
故意殺人
認為是偷魚的,張占義接過盧永強遞過來的槍,將其中一人趙苟旦打死
1996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張占義、盧永強在水產公司值班時,聽見白沙水庫中有人炸魚,即持王振松為水產公司配備的獵槍,乘摩托艇出去巡邏,看到水庫邊有兩個人,便認為是偷魚的,隨即下船追趕,張占義接過盧永強遞過來的槍,將其中一人趙苟旦打死。而後,張占義和盧永強持槍逃竄至王振松的辦公室,王振松便指使張、盧二人躲藏起來。之後,王振松又讓張超峰、王貫濤給張占義、盧永強送去1000元錢,讓兩人出去躲避。張占義出逃後,經王振松同意,張超峰給張占義的家屬提供生活費數千元,為張占義解除了後顧之憂。被告人張平(女)在明知公安機關抓捕其丈夫張占義的情況下,仍幫助其逃往青島,逃避公安機關打擊。
故意傷害
拉扯中,李朝傑拔出隨身攜帶的小刀,照王紅軍腹部、大腿連戳4刀
1995年1月19日晚9時許,被告人王戰生酒後回王振松辦的蔡溝聯營煤礦,途經馮丙振家門口,遇到宣化鎮蔡溝四組的現役軍人李冠甫。王戰生以李冠甫拿其衣服為由,持木棍猛擊李冠甫頭部,致李受傷倒地,經他人送醫院搶救脫險。2000年9月9日,時任水產公司經理的張建輕帶李朝傑等4人開車在白沙水庫周圍公路上巡邏,行至告成鎮廟莊村村邊公路時,發現王紅軍、郭彥明二人掂著的蝦簍內有蝦,就懷疑二人是在白沙水庫內撈的蝦,欲將王、郭二人強行帶往水產公司。在拉扯中,李朝傑拔出隨身攜帶的小刀,照王紅軍腹部、大腿連戳4刀,致王紅軍腎臟破損,構成重傷。
組織賣淫
女經理規定每名婦女每賣淫一次向避暑山莊交費50元
自1998年5月1日嵩峰企業集團松潁避暑山莊開業,在被告人盧新英(女)任總經理,被告人王振軍任康樂部經理,被告人張中央任松潁避暑山莊“紅船”經理,被告人文正春任康樂部、桑拿部經理期間,曾指使桑拿部服務員兼收銀員的被告人王朝賓、松潁避暑山莊客房部吧檯收銀員被告人胡小苗,組織、容留多名婦女在松潁避暑山莊桑拿部、客房部及白沙水庫紅船上從事賣淫活動,並規定,每名婦女每賣淫一次向避暑山莊交費50元。
敲詐勒索
在王振松涉黑勢力發展壯大過程中,敲詐勒索成了主要謀財手段
相識的、不相識的,有過節的、沒過節的,只要不是本團伙的人,他們就有藉口、有理由來搞敲詐。1997年6月13日,時任水產公司經理的被告人張超峰指派被告人張松懷、張峰傑、鍾文省(在逃)、李小炎(在逃)等人在白沙水庫巡邏時,將在白沙水庫東壩頭網魚的禹州市花石鄉白北村村民孔松超、李有權、王振奇抓住,並戴上手銬,拉至水產公司,用木棍、皮帶、繩子對3人毆打後,以罰款名義勒索3人現金6000元。1997年3月至8月,時任水產公司經理的被告人張超峰,指使下屬白沙水庫水產公司巡邏護庫人員巡邏時,將附近村民鍾俊民、李會芳、徐躍彬等7人帶至水產公司,毒打後以罰款為名共勒索現金6550元。
從1997年3月至2000年年底,王振松所承包的水產公司共在附近村莊敲詐勒索28起,涉案金額4萬餘元。
非法拘禁
從1997年年初至2001年年初,王振松團伙共非法拘禁他人22起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從來離不開非法拘禁和毀滅證據,王振松團伙在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時,最常用的手段就是非法拘禁,有時甚至連精神病患者也成了他們發財的對象。2000年農曆7月26日早上,時任水產公司經理的被告人王占指派被告人張峰傑、景朝陽、屈帥印等人在白沙水庫巡邏,將附近村莊的馮紅強行拉至水產公司,對其毆打後,以罰款的名義逼其交2000元錢,因馮家無人交錢,當晚7時許,馮才被放回。2000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占指使手下抓到一名精神病患者劉某,結果毆打到半夜,才發現劉某精神不正常,趕緊將劉某放回。1998年1月17日,時任水產公司經理的王貫峰(已死亡)派手下乘快艇巡邏時,發現侯小衛和女友王躍玲乘著一條小船,幾人對侯、王二人毆打後,將兩人用手銬銬在一起。在回水產公司途中,因快艇嚴重超載,遇上大風造成沉船,侯、王二人及4名巡邏人員溺水死亡。當晚在打撈屍體後,被告人王振松指使張超峰、盧林浩將侯、王二人的手銬去掉,又由張紅衛扔到白沙水庫中,使犯罪證據毀滅。
尋釁滋事
從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王振松團伙共製造了15起“打砸搶”
在王振松團伙中,組織的擴張更離不開打、砸、搶和暴力的強占。1996年,王振松拿著用欺騙手段與人簽訂的無效“承包特種水泥廠”契約,派手下十餘人牽著狼狗,手持鐵棍、鐵錘等作案工具,砸開水泥廠大門,對門衛及護廠人員毆打,水泥廠股東李海慶不服王振松的強占,多次向法院告狀,被王振鬆綁架兩次。王振松還逼迫李海慶寫證明材料,證明王振松沒有強占水泥廠。1996年4月4日下午,王振松組織其水產公司人員和煤礦保衛人員十餘人,因爭搶煤站生意,準備到漯河市孟廟煤站打架未成,回程途中,王振松提出要“收拾”楊建彬,結果,在禹州市白沙村,楊建彬及其父親楊貴林被毆打,楊家所開的“悅來飯店”遭到打、砸、搶。如此這般的尋釁滋事,從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王振松團伙共製造了15起。有時僅僅因為檢查旅遊門票或超車,也會招致他們的暴打。
聚眾賭博
以贏利為目的在避暑山莊等地開設賭場,聚眾賭博
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王振松、屈新傑經過預謀,指使被告人張超峰、王金衛代其以入股的形式夥同被告人司曉陽、王守民、楊海強、段志高等人在河南嵩峰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松潁避暑山莊的“白船”、“紅船”、更衣室以及登封市宣化鎮浙豫水泥廠餐廳等地方以贏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
偷逃稅款
王振松指使下屬水泥廠半年偷稅90萬元,指使避暑山莊半年偷稅近30萬元
199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振松指使嵩峰企業集團下屬的嵩潁水泥廠(即原特種水泥廠)會計米進中建制“兩套賬”,採取虛假申報納稅的方法,偷稅906678.84元,占應納稅額的91.45%。2000年1月至12月,王振松、盧新英指使嵩峰企業集團下屬的松潁避暑山莊會計李勝濤以建制“兩套賬”、採取虛假申報納稅的辦法,偷稅286920.16元,占應納稅額的83.73%。
票據詐欺
偽造購銷契約導致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損失2371萬元
1997年12月15日,王振松、張志軍以河南嵩峰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向中國農業銀行鄭州綠城支行申請銀行承兌(足額)200萬元。王為顯示自己實力,於1998年2月23日從他人那裡借款1000萬元存入綠城支行,然後於2月26日,以集團公司名義,向該行申請銀行承兌700萬元。1998年3月2日,王振松等人以河南嵩峰工貿有限公司的名義轉入該行550萬元後,向綠城支行申請承兌1100萬元。1998年3月10日,王振松以進貨急需資金為由,騙取原中國農業銀行鄭州綠城支行行長李振軒的信任,將1000萬元備付金轉走,致使上述承兌到期後無資金承兌,給該行造成1450萬元的損失。
被告人李振軒身為中國農業銀行鄭州綠城支行的行長,違反了有關規定,超越職權為王振松等人辦理銀行承兌匯票,且對王振松等人提供的承兌手續的真實性沒有進行嚴格審查,同時在承兌辦出後,又擅自批准將王振松的承兌備付金1000萬元轉走,致使承兌到期無資金兌付,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1997年12月9日至1998年11月24日,王振松、張志軍以河南嵩峰機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名義,偽造工礦產品購銷契約,向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隴海路支行申請銀行承兌8800萬元,承兌到期後,由於無資金兌付,給該行造成2371萬元的巨額經濟損失。1998年7月20日至1998年9月28日,王振松、張志軍、盧新英以河南省嵩峰工貿公司的名義,虛構商品交易事實,偽造工礦產品購銷契約,向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營業部申請銀行承兌(50%備付金)2000萬元,承兌到期後,因無資金兌付,給該行造成1000萬元的巨額經濟損失。
案件審判
中新網1月14日電 據河南報業網-大河報報導: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南登封王振松等50餘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近日作出了二審判決。
據報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駁回了王振松等人的抗訴,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偷稅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振松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占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盧新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5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振松自1996年初承包白沙水庫以來,先後在其妻被告人盧新英及被告人屈新傑的積極配合下,在被告人張占義、張超峰、張建輕等27人的參加下,以保護所謂的“公司利益”為名,成立了“水上巡邏隊”,並為“隊員”配備了槍枝、彈藥、匕首、手銬、“110”摩托艇等工具,在白沙水庫一帶及周邊地區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活動;以“拓展公司業務”、“開放搞活”為名,在白沙水庫上建造“紅船”、“白船”,並利用白沙湖風景區的松潁避暑山莊等場所,大肆進行組織賣淫、賭博等活動;為聚斂錢財,壯大經濟實力,還實施了偷稅活動。這些危害活動,共致3人死亡、1人重傷、9人輕傷、80餘人被毆打,從而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委託,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登封市召開宣判大會,對故意殺人犯張占義執行死刑。(記者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