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王德嶔,字鐵樵,1883年6月出生,祖籍湖南湘鄉。其祖父和父親均為清朝官員,但未仕於湘,王因此生於湖北而長於江蘇。稍大因父去世回湘,父親身後無餘財,全家生活陷入困窘。
人物經歷
王早年念私塾,學制藝之文,應科舉考試。1901年由湘鄉赴長沙,藉教書餬口年余。1902年考入湖南求實學院,不久該校相繼改為湖南大學堂、湖南高等學堂,王一直就學於此,至1905年畢業。爾後赴北京應任子試,被錄取並以通判分發廣東試用。1907年代理樂昌縣知縣。次年卸職,1909年被保送到京師法政學堂習法律。辛亥革命後學堂停辦,乃於1912年回到長沙,插班至湖南公立法律學校就讀。
王畢業後再度赴京,知事免試甄錄及格,經推薦於1915年出任廣東防城縣知事,執掌全縣政事,兼理華洋訴訟。此後長期在民國政府任地方官員,相繼任廣東欽縣知事、曲江縣知事、浙江永嘉地檢廳檢察官、湖南江華縣縣長等職,因大多為執政一方的主官,故任職十餘年,培養了較強的政務處理能力。
1929年何健主湘,改湖南民辦第一汽車路局為湖南公路局,王被調來此處任職五年余。1934年調任禁菸督察處潼關辦事處主任秘書。1936年回長沙任通稅局第一科科長,負責擬定文電章則。是年冬任湖南高等法院檢察處書記官,撰擬文稿、函電和有關應酬檔案。1940年調任湖南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檢察處主任書記官,仍做撰擬文稿等事務。1943年調往最高法院檢察署,初任第一科科長,主管各種記錄事項,後調第二科科長,負分配案件、編制案情索引等活頁冊籍之責。王在檢察署任職近六年,埋首苦幹,兢兢業業。1948年秋因母親年高回湘,翌年1月調任湖南桂陽地方法院檢察官,負責審訊案件。
湖南和平起義後,王接省高等法院通知調省司法人員訓練班受訓。1950年5月調回桂陽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因工作繁重且年事已高,自請改任辦事員。然由於訴訟案件繁多,而辦案人員短缺,王仍兼顧了部分審判工作。1952年12月司法改革,乃調任湖南人民軍政委員會幹事,後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秘書。王在工作上盡職盡責,為人則疏於言詞,耿介正直,痴於佛學,淡泊名利,雖長期在國民黨政府任職,但沒有加入國民黨,亦未曾參加任何黨派和團體。因其長期從事法政工作,對我國的法制情況、法規條文非常熟悉,解放初期在法院工作時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議,為新中國的司法建設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王德嶔1966年11月病逝,享年84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