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夕中

王夕中

王夕中,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住洛陽市洛龍區,大專文化。 原系河南省洛陽市政府副秘書長。 2014年8月19日,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5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4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9月24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6年5月26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以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2016年10月26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再審,刑事判決如下: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任洛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副縣級),

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11年1月至案發兼任洛陽城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8月19日,河南省紀委官方微博訊息,河南省洛陽市政府副秘書長王夕中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11月5日被內鄉縣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於2014年12月4日經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內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一審宣判

2015年9月24日,王夕中受賄案近日一審宣判,內鄉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夕中有期徒刑8年,並對被告人王夕中的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1566960元及佳能相機一部依法予以追繳,由追繳單位上繳國庫。 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一審再審

內鄉縣人民檢察院以內檢刑訴(2014)4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夕中犯受賄罪,於2015年4月17日向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並於2015年9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王夕中提出抗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26日以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內鄉縣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6年10月26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夕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二、被告人王夕中的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1566960元及佳能相機一部依法予以追繳,由追繳單位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夕中的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已扣除原指定居所監視居住30日折抵的刑期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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