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採購供應人的管理,防範政府採購風險,確保政府採購工作高效、安全及契約履行,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供應人,是指經省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和玉溪市政府採購採購管理辦公室認定,具備向玉溪市政府採購活動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條玉溪市政府採購供應人的資格預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沒有取得省級和玉溪市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的供應人或未通過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資格預審的供應人,不得參加玉溪市政府採購活動。第二章: 申請玉溪市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的條件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供應人,可以向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申請取得玉溪市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申請與審核
第六條凡需取得玉溪市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的法人或組織,應當向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玉溪市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申請表》),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認定的代碼證書的加蓋公章的複印件、銀行信用證明;
(二)特許經營許可證書、行業資質、授權代理證書等;
(三)公司經營的詳細產品目錄和已完成項目的情況介紹;
(四)公司簡況(包含機構設定,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經濟、售後服務人員名單和資歷等情況);
(五)上一年度的會計報表。
第七條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取得玉溪市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的法人或組織進行信譽、技術、資金等多方面的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頒發《玉溪市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四章: 政府採購供應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政府採購供應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採購項目的具體要求,進行投標活動;
(三)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玉溪市政府採購中心提出詢問;
(四)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玉溪市政府採購中心提出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政府採購供應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維護採購人、需求人、中標人及其他供應人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操作;
(三)承擔在招標過程中有關信息、商業秘密的保密責任;
(四)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嚴格遵守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每年對供應人資格進行一次檢審。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
第十一條供應人經批准分立或合併,應書面報告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並辦理有關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的變更或註銷手續;供應人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參加政府採購的,應書面報告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並交回《資格證書》
對於上述情況供應人不報告的,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將取消其供應人資格,其供應人《資格證書》同時作廢。
第六章: 供應人的違規處理
第十二條供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警告直至取消政府採購資格的處理:
(一)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政府採購供應人資格的;
(二)偽造、塗改、出租、轉讓《資格證書》,變更或者終止政府採購業務,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的;
(三)將所中標的項目轉包至其它供應人導致其無法正常履行契約的;
(四)經查實,所交付需求人的產品不符合其正常質量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玉溪市政府採購實施細則》及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玉溪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4月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