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古代在原始社會就有戒指了。
大汶口-龍山文化時期的墓葬中已有骨戒指出土,有的戒指上還嵌有綠松石。 甘肅的齊家文化類型遺址中也已發現了銅戒指等等。
一、戒指早在有君主出現之前就已經出現了,而且男女都戴。
二、戒指在唐代似乎仍是帶有濃郁少數族或外來文化色彩的裝飾品。
三 、戒指起源於古時的中國宮廷,女性戴戒指是用以記事,戒指一種“禁戒”“戒止”的標誌。當時皇帝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在後宮被皇帝看上者,宦官就記下她陪伴君王的日期,並在她右手上戴一枚銀戒指作為記號。當后妃妊娠,告知宦官,就給戴一枚金戒指在左手上,以示戒身。 有神秘性、胡族性的特點。
定義
大汶口-龍山文化時期的墓葬中已有骨戒指出土,有的戒指上還嵌有綠松石。甘肅的齊家文化類型遺址中也已發現了銅戒指[2]。此後在考古發掘中續有戒指出土,值得注意的是新疆自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紀年開始,沿絲綢之路,多有銅戒指出土[3]。
公元1世紀,在新疆昭蘇縣夏台烏孫墓曾出土過一枚嵌寶石金戒指[4]。此後似乎在西北和東北地區出土的戒指要多於其他地區。比如著名的寧夏固原地區,北周李賢墓曾出土過一枚金戒指[5],隋史射勿墓也出土了一枚金戒指[6]。在東北,遼寧朝陽市田草溝晉墓(鮮卑墓)一個墓就出土了金戒指19件[7]。這些墓的墓主人大多是少數族,出土的金戒指中有一些已經專家鑑定為西方傳入的手工業製品。那么,戒指的使用在唐代以前具有何種意義呢?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這裡只想指出以下幾點。一、《太平御覽》卷718《服用部.指環》引《五經要義》說:“古者后妃群妾禮御於君所。女史書曰授其環以進退之。有娠則以金環退之,當御著以銀環進之”。許多學者都以此作為中國古代戒指出現的最初的含義。但這是十分可疑的。
首先,如上所述,戒指早在有君主出現之前就已經出現了,而且男女都戴[8]。其次,我們從文獻記載上還找不到第二條證明,不知《五經要義》的根據何在,並且考古發現也不能支持這一說法。最後,《五經要義》此段文字只說是“環”也並沒有明確說是“指環”。因此我以為,關於戒指用途的這一說法也許是不能成立的。二、戒指在漢代可能使用的不多,或許仍被視為寶物並用於獎賞。前述《太平御覽》又引《後漢書》云:“孫程等十九人立順帝有功,各賜金釧指環[9]”。查范曄《後漢書》卷78《孫程傳》,沒有上段引文,只說給孫程他們“加賜車馬金銀錢帛各有差”。但是我們知道,當時以《後漢書》名書者,除范曄《後漢書》外尚有四家,即華嶠《後漢書》、謝承《後漢書》、袁山松《後漢書》、薛瑩《後漢書》。這五家《後漢書》,《太平御覽》都引用過。所以我們不能因為現存范曄《後漢書》中沒有這一記載就輕易地否定這條史料。特別是將戒指用作賞物,符合戒指出現後所具有的一種文化意義。
據布蘭奇.佩尼的《世界服裝史》,在羅馬帝國時期,金戒指“一變而為國家榮譽的象徵,作為獻給作戰有功的官員的一種獎賞”[10]。因此《太平御覽》所引《後漢書》的那段話還是有可能成立的。戒指作為賞物的用法可能為南北朝時的北方朝廷所沿襲。前述北周李賢墓中的金戒指,有學者就認為“可能是北周皇室對李賢的賞物”[11]。因此有一種推測:在漢代,除北方少數族外,戒指還不是一般人日常使用的裝飾品。孫機作《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12]沒有將戒指歸入“服飾”類,而是歸入了“金銀器”類,恐怕也是出於這種考慮吧。三、戒指在唐代以前似乎還具有一種神秘意義[13]。這在漢代已經是這樣了。《西京雜記》卷1記“戚姬以百鍊金為環,照見指骨,上惡之”。這種能照見指骨的戒指不知是用什麼材料什麼工藝製作的(也可能是國外傳入的),僅其“照見指骨”一點,就已經透出了十分的神秘。或者正是由於戒指所具有的這種神秘意義,因而我們看到關於戒指的記載,大都與神鬼有關。魏晉南北朝是一個民族大移動大融合的時代。這時文獻中有關戒指的記載激增,並且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與神鬼與死人有關,有些則與少數族有關。由此或可推知,戒指所具有的神秘意義和胡族[14]色彩在這一時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我們舉文獻上的一例。南朝宋劉敬叔《異苑》卷8“鮮卑女”條記:“晉有士人買得鮮卑女,名懷順。自說其姑女為赤莧所魅。始見一丈夫,容質妍淨,著赤衣,自雲家在廁北。女於是恆歌謠自得,每至將夕,輒結束去屋後。其家伺候,唯見有一株赤莧,女手指環掛其莧上。芟之而女號泣,經宿遂死”。鮮卑人戴戒指,前述遼寧朝陽晉墓出土的戒指可與文獻互證。此段史料及其他記載告訴我們,在當時人的觀念中,戒指隱含有一種胡族色彩和神秘的意義。四、魏晉南北朝時期,受外來文化影響,戒指與婚姻發生了某種關係。前述《太平御覽》又引《外國雜俗》云:“諸問婦許婚,下全[15]同心指環,保同志不改”;引《胡俗傳》云:“始結婚姻,相然許,便下金同心指環”。此二條史料當為同源,所述應是中亞習俗,《晉書》卷97《大宛國傳》云:“其俗娶婦先以金同心指環為聘”即可為證[16]。我們知道,西方至遲在羅馬共和國時期,戒指已經和婚姻有了固定的關係。前述《世界服裝史》就指出,當時金戒指已代替了鐵戒指,成為婚禮上新婚夫婦佩戴的裝飾[17]。這一習俗經中亞作為“外國習俗”傳到了我國(此外可能還有其他途徑,詳下文),所以在漢魏以後,戒指與婚姻有了某種聯繫。但是這種聯繫是不確定的(即不一定用於定婚,詳後),而且仍然只是一種“胡俗”。以上所述唐代以前戒指所具有的非裝飾品性質、神秘性質、胡族性質,以及與婚姻之間產生的不確定關係,到唐代變得如何了呢?二我們先看一下唐代史籍中的記載以及考古資料情況。唐代史籍中有關戒指的記載極少,且有數的幾條也只出現在筆記小說中。例如有:A、晚唐范攄《雲溪友議》卷中“玉簫化”條記韋皋與玉簫相約,約定五至七年後來娶玉簫,“因留玉指環一枚,並詩一首”。後來韋皋違約不至,玉簫絕食而死。再後來韋皋成為西川節度使,知此事後“廣修佛像”。最後玉簫托生為歌姬,又回到了韋皋的身旁。B、《太平廣記》卷340“李章武”條記唐德宗貞元年間(785-805年)李章武與華州王氏子婦相愛,臨別時“子婦答白玉指環一,又贈詩”云云。後來李章武再去華州,王氏子婦已死,二人遂神會於王氏宅中。C、晚唐穀神子[18]《博異志》“楊知春”條記楊知春與群賊盜墓,為取得墓主人指上玉環,“競以刀斷其指”,結果群賊突然“皆不相識,九人自相斫俱死”。D、《太平廣記》卷339“崔書生”條[19]記唐德宗貞元年間崔書生誤入北周趙王女玉姨之墓,與玉姨的外甥女歡愛。又與玉姨賭博,“嬴玉指環二枚”云云。文獻資料之外,考古文物資料中有關戒指者亦少。首先,在唐墓壁畫和傳世繪畫中似乎沒有見到戒指的圖像。其次,出土文物中,戒指也較其他釵、簪等為少[20]。筆者限於條件,沒能詳盡搜羅,僅對《文物》《考古》雜誌1990-1997共八年間公布的唐墓隨葬品做了個簡單統計。結果是,在公布的127座唐代墓葬中,出土有釵者共11座墓、有簪者5座墓,而出土有戒指者只有3座墓。下面是這3座墓的情況:甲、河南偃師市杏園村YD1902號唐墓出土有金戒指一件,“環體厚重,上嵌橢圓形紫色水晶。水晶上淺刻兩字,文字為中古時期的巴列維語”。墓的年代推測為盛唐墓[21]。乙、遼寧朝陽市雙塔區一號唐墓出土銅戒指5件;三號墓出土金戒指一枚,同墓還出土有東羅馬帝國金幣一枚。墓的年代推測在唐中期以前[22]。丙、江蘇徐州市花馬莊唐墓出土金戒指一件。墓的年代推測為唐前期[23]。上述三墓均無墓誌出土,因此墓主人的情況不甚明了。根據以上有限的資料,我們來看看唐代戒指使用上的幾個問題。一、從文獻中有關戒指的記載奇少,以及考古出土實物也不多的情況看,戒指在唐代大部分地區、對大部分人來說,還不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裝飾品。作為珍寶作為信物使用而並不戴在手指上的可能性很大。例如D條史料中即以玉戒指為賭資,贏了戒指從墓中出來後,“其贏玉指環猶在衣帶”,並沒有戴在手指上。同樣的例子我們在南北朝時也能看到。前舉《異苑》卷6有一條記載說沛郡人秦樹在冢墓中與一女子婚合,臨別時,“女泣曰:與君一睹,後面無期,以指環一雙贈之,結置衣帶,相送出門”。請注意,女子沒有將戒指戴在男子的手指上,而是結置於衣帶上。說明自南北朝到隋唐,雖也使用戒指,但大部分人並不把它戴在手指上,換句話說,就是當時還沒有戴戒指的習慣。前述甲墓出土的金戒指,據發掘報告稱,墓主人就是“右手握一金戒指”云云,可見也並沒有戴在手指上。當然,不能否認當時也有將戒指戴在手指上的。估計這主要是北邊少數族的習俗。前述乙墓出土的銅戒指,發掘報告說就是戴在墓主人手指上的。二、於是又可指出,戒指在唐代似乎仍是帶有濃郁少數族或外來文化色彩的裝飾品。前引乙墓除出土了金戒指外還出土有東羅馬帝國的金幣,可知墓主人或是少數族或受外來文化影響甚大。漢代以來,從西北到東北,某些少數族的成員有戴戒指的習俗已為考古發現證明。乙墓所處的遼寧省朝陽市在唐屬營州,是與契丹、奚族活動區域相交叉的地區,武則天萬歲通天元年(696年)還曾“為契丹所陷”[24],開元以後又是“商胡”雲集處[25]。我們知道,契丹族可能是戴戒指的。1992年發掘的遼耶律羽之墓,墓主人死於離唐代不遠的會同四年(941年,亦即五代後晉的天福六年),墓中就出土有金戒指5枚[26]。而1986年發掘的遼陳國公主駙馬合葬墓中的墓主人陳國公主“十指戴戒指十一枚(有一指上兩枚套疊在一起),駙馬戴戒指六枚,均為金質”[27]。這些資料或者可以作為契丹族戴戒指的旁證吧。因此,乙墓的墓主人很有可能屬於契丹族當然也有可能屬於“商胡”[28]。此外,甲墓出土的金戒指上刻有中古波斯語,無疑也是西方傳入的外域工藝品。文獻中也能看出些許痕跡。比如《新唐書》卷83《定安公主傳》記定安公主回到太原,“詔使勞問系塗,以黠戛斯所獻白貂皮、玉指環往賜”。我們知道,黠戛斯“赤發、皙面、綠瞳”(《新唐書》卷217《黠戛斯傳》),是唐代西北的少數族。又,前述C條史料說墓中戴戒指的女子是“綠髮稠直,皓齒編貝”,顯然也是一位少數族或外國的女子。總之無論考古資料還是文獻資料都說明,唐代的戒指仍主要為胡族或受胡族文化較深的人所佩戴。而在其他人的眼中,將其視為一種外域文化色彩濃郁的珍寶的可能性仍然較大。三、戒指在唐代,似乎還是具有某種神秘色彩。前述漢高祖惡戚姬“環照見指骨”的說法在唐代仍然流行。假託牛僧孺撰寫的《周秦行紀》,說牛在洛陽附近碰見了戚夫人,“夫人約指玉環,光照於座”。劉禹錫更說楊貴妃“指環照骨明,首飾敵連城。將入鹹陽市,猶得賈胡驚”[29]。其實史籍中只有楊貴妃戴臂釧而沒有戴戒指的記載[30],劉禹錫這裡說“指環照骨明”,不過是借用戚夫人的故事說楊貴妃的首飾珍奇而已。與前代一樣,戒指具有的這種神秘性反映在文獻中,就是涉及戒指的記載絕大多數都與神鬼與死人有關。前引A、B、C、D四條史料無一例外。這或者也可以間接證明唐代戒指所具有的某種神秘性質。四、唐代有關戒指的記載又仍然多與婚姻相關。這除了前面所云胡俗的影響外,或者還有佛教的影響在內。現存敦煌文書中有一種被稱為《太子成道經》的變文,內容敘淨飯王太子的成佛經過。文中說太子長大,淨飯王想為他娶妻以使他依戀人間,“太子聞說,遂奏大王,若(與)兒取其新婦,令巧匠造一金指環,(兒)手上帶之,父母及兒三人知,餘人不知。若與兒有緣,知兒手上金指環者,則為夫婦”。後來摩訶那摩女耶輸陀羅說了出來,於是“太子當時脫指環”,娶耶輸為妻[31]。《太子成道經》系根據《佛本行集經》演繹而成[32],在敦煌文書中有八個卷子,可見在當時廣為流傳。加上變文那種連說帶唱的講經方式,相信這一故事在大眾中一定比較普及。因而我猜測,在唐代戒指與婚姻關係的結合中,佛教可能也起了一定的作用[33]。但是戒指在唐代的大部分時期似乎還不具備西方文化中所有的“定婚”意義。因為戒指在當時雖然成了某些男女交往的一種信物,但卻被賦予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含義。前代如《太平御覽》所引《後魏書》,說元樹從梁歸魏後,將愛妹玉兒給他的金指環“寄以還梁,表必還之意”。這是取指環的“環”與“還”同音。唐代也是這樣。B條史料說王氏子婦贈李章武白玉指環,並贈詩曰:“捻指環相思,見環重相憶。願君永持玩,循環無終極”。這是取指環的“循環”之意。這樣,無論“還”還是“循環”,含義都與西方習俗中的“定婚”不同。這或者可以說明,戒指在唐代雖與婚姻有聯繫,但相對而言,似乎更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的含義。五、但是到晚唐,可能一些了解西方習俗的士人知道或接受了西方戒指所具有的“定婚”意義。前述A條史料就是典型的一例。史料說韋皋與玉簫告別,“遂為言約,少則五載,多則七年,取玉簫,因留玉指環一枚”。這裡的指環就有了比較明確的“定婚”的含義。不僅如此。我們知道西方戴戒指的習俗是戴在中指上表示已經定婚(也有說表示熱戀者)、戴在無名指上表示已經結婚。古羅馬龐培城壁畫中畫的已婚婦女,已將戒指戴在無名指上了[34]。這種習俗晚唐的某些士人可能也已經知道。前述韋皋與玉簫定婚後,韋皋違約不至,玉簫絕食而死。史記玉簫的主人姜氏“愍其節操,以玉環著於中指而同殯焉”,即視玉簫為已定婚之人,所以才將戒指戴在她的中指上。前述C條史料說墓中的女子“左手無名指有玉環”,說明這位女子是一位已婚婦女。如果說C條史料的作者穀神子(鄭懷古)記墓中女子無名指戴戒指尚屬不知其所以然的話,A條史料的作者范攄則應該是懂得將戒指戴在中指上所具有的意義的。當然,具有這種知識的人在唐代可能很少見(比如前述乙墓的墓主人就是左手戴2個右手戴3個銅戒指),但文獻中明確有將戒指戴在中指和無名指上的記載,還是說明晚唐人對戴戒指的外國習俗已經有了相當的了解。綜上所述,戒指在唐代仍然具有神秘性、胡族性的特點。它雖然可能在北方某些少數族中流行,但就唐朝大部分地區而言,仍然不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裝飾品。此外,戒指在唐代依然與婚姻有關,但其含義仍不固定,傳統文化意義可能仍然大於外國文化意義。只是到了唐代晚期,才似乎有些士人對外國習俗中戴戒指的意義(如定婚)以及佩戴方式(如戴於中指或無名指等)有了一定的了解。三、現在的問題是,戒指在中國可說是起源甚早,但是為什麼沒有發展成為一種普遍使用的裝飾習俗呢?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這裡只想就與婚姻發生關係的側面來談一談。按中國古代的戒指很早便與婚姻聯繫起來了,那么為何到唐代為止,戴戒指卻一直沒有在社會中流行、並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的婚姻習俗呢?我想,其根本原因或者在於,戒指與婚姻發生聯繫的習俗來自外國,而這一習俗與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格格不入。按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很早即已形成,其基本特徵之一是婚姻的結成需要媒人,《詩.豳風.伐柯》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即是明證。此外,結婚過程的“六禮”也早在《儀禮》中已經有了明確規定,而“六禮”中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的每一禮,都需要中間人(使者、賓)來完成,其中沒有給新婚男女直接見面的機會。上述婚姻制度在後代雖有繁簡之分,但卻大致為歷代所遵守。唐代也是如此,“為婚之法,必有行媒”[35],婚姻的成立要靠媒人。一般而言,唐代民間的婚姻過程首先是媒人牽頭,然後男方提出《通婚書》,由媒人傳給女方,若女方也有《答婚書》,婚姻就成立了,一般也就不許悔婚了。《唐律疏議》卷13《戶婚律》云:“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36],“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這就是說,唐代婚姻成立有兩種辦法:一是女方回報《婚書》,一是女方接受聘財。這兩種方法實際都是由媒人穿線,在男女雙方家長中進行的。在這過程中,沒有男女之間的自由交往和自由戀愛,恐怕也就沒有了男女之間直接交換戒指以定婚的可能。因此我們在筆記小說中看到的有關戒指的故事,就只能與死人有關了。這實際上是當時人對男女自由戀愛生活的嚮往,也是對現實生活中婚姻狀況的無奈。或者可以這樣說,戒指與婚姻的聯繫是以男女之間的自由交往自由戀愛為基礎的,只要中國古代的社會不允許男女之間的自由戀愛,只要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沒有根本的改變,具有定婚意義的戒指的使用就不會發展起來。也許正因為此,因而戒指雖然常出現在文獻和考古資料中,但它歸根結蒂屬於外國文化範疇,不能進入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由此或者也說明了一個道理,即任何一種外來事物及其運用,乃至任何一種外來文化,如果與接受它的社會的傳統制度傳統文化相衝突,它就很難融入那個社會中去。但是如果它本身存在有合理的進步的因素,它又能斷續存在於那個社會(甚至只在觀念上),而不會徹底消亡。據說,戒指起源於古時的中國宮廷,女性戴戒指是用以記事,戒指一種“禁戒”“戒止”的標誌。當時皇帝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在後宮被皇帝看上者,宦官就記下她陪伴君王的日期,並在她右手上戴一枚銀戒指作為記號。當后妃妊娠,告知宦官,就給戴一枚金戒指在左手上,以示戒身。後來戒指變成婚姻的信物。14世紀後,歐洲女性戴戒指普遍起來。戴在哪個指頭上,也逐漸變成一種約定的習俗:戴在食指上,表示想結婚即表示求婚;戴在中指上,表示正在戀愛中;戴在無名指上,表示已經訂婚或已經結婚;戴在小手指上,表示獨身。大拇指一般是不戴戒指的,戒指一般應戴在左手上,這種習俗為世界各國所接受。至於右手,在傳統上也有一個手指戴戒指時是有意義的:那就是無名指。據說戴在這裡,表示具有修女的心性。當然,當你戴一種戒指的時候,無論你戴在那裡都不具備任何意義,這種戒指就是一般的花戒,這種戒指是起一種裝飾的作用,可以戴在任何你想戴的手指上,沒有任何拘束。
用途說明
1)按我國的傳統風俗習慣,男女一般都把戒指戴在左手的無名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