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山子區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國家有關戶籍政策、《克拉瑪依市戶籍遷入管理暫行辦法》(新克政發〔2011〕12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區工作生活的非本區戶籍人員,有將戶籍遷入本區意願的,應遵照本規定明確的條件、程式,申請將本人或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的親眷的戶籍遷入本區。
第三條 區公安分局是本區戶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戶籍遷入的核准與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戶籍遷入本區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計畫生育政策,不得參加非法組織,並應符合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
第五條 申請人申辦戶籍遷入弄虛作假的,經查證屬實後,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將其已遷入本區的戶籍退回原遷出地公安機關。
第二章 戶籍遷入條件
第六條 經獨山子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組織或指導招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申請戶籍遷入:
(一)具有全日制院校碩士或博士學位,與本區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業資格,與本區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學歷,與本區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工作已滿1年、並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
(四)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學歷,在本區地方企業工作已滿3年、已連續3年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
第七條 獲得下列榮譽稱號或名次的人員,可申請辦理本人的戶籍遷入;對本區住所擁有產權的,其配偶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可隨遷,其成年子女已在本區就讀的,由就讀學校和區教育部門同時出具證明後可以隨遷:
(一)獲得市、區兩級黨委、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優秀共產黨員或其他榮譽稱號;
(二)在市級以上勞動技能競賽中獲得名次。
第八條 對本區住所擁有產權,經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經貿、勞動部門認可,企業自行引進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戶籍遷入:
(一)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職稱,在本區地方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並已連續5年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
(二)在本區地方企業連續工作8年以上,從事技術工人崗位,達到中級職業資格以上,已連續8年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
(三)在本區各類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已連續10年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
第九條 對本區住所擁有產權且經市、區經貿部門認可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辦理戶籍遷入:
(一)在本區登記註冊,連續三年累計納稅額超過50萬元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其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的出資額應不低於50萬元;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其出資額應占該企業實收資本30%以上,或不低於50萬元;
(二)在本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連續3年累計納稅15萬元以上,連續3年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條 經市、區兩級經貿部門認可,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以上的新建工業項目,其中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股東在項目建成後,可申請將戶籍遷入我區。
第十一條 除第六條的第三、四項外,申請將戶籍遷入我區的人員,其配偶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可隨遷;申請人的成年子女已在本區就讀的,由就讀學校和教育部門同時出具證明後可以隨遷。
第十二條 申請戶口遷入需提供的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戶籍遷入的,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介紹落戶證明、與區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書、碩士或博士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戶籍證明。
(二)符合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戶籍遷入的,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介紹落戶證明、與區企事業單位簽訂的3年以上勞動契約書、由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畢業證書、戶籍證明。
(三)按照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戶口遷入的,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房屋產權證書,市、區兩級黨委、政府頒發的榮譽稱號證書,市級以上勞動技能競賽證書,戶籍證明。
(四)按照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戶籍遷入的,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房屋產權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用工單位勞動契約(應有勞動部門確認),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經貿部門認可的企業自行引進人才證明,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戶籍證明。
(五)按照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戶籍遷入的,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房屋產權證書,經貿部門核實的相關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或稅票,工商營業執照,連續3年繳納的社會保險,戶籍證明。
(六)按照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戶籍遷入的,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房屋產權證書,市、區兩級經貿部門核實的相關證明,有關銀行出具的資金到帳證明和會計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證明及項目審批機關確認件,戶籍證明。
第十三條 符合本規定所列落戶條件,還應提交體檢表、身份證,有配偶及子女的,應提交結婚證、生育服務證、出生證。
第三章 戶籍遷入辦理
第十四條 符合第八、九、十條規定的條件申請落戶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申請人本人向區經貿委提出申請,區經貿委審核後,認為符合本規定的,向公安分局移送。
第十五條 其他申請戶籍遷入的,由申請人向房屋產權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區公安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獨山子區人才引進落戶實施細則》(獨政辦發〔2009〕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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