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有: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本區實際制定行政管理規定,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猇亭區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核發選址意見書,核發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組織審批項目設計方案和總圖,組織建設項目規劃驗收。
(三)負責在全區範圍內人防管理工作,辦理各項人防手續的受理和審批,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四)負責建築市場管理及建築業的計畫統計工作,對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及管理。
(五)監督管理和指導轄區建築行業,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工作;負責建築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監督管理轄區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勞動定額;指導和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
(六)負責建設項目的開工審批手續和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實施建設工程備案管理工作。
(七)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負責組織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引進及推廣套用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和牆體材料革新管理。
(八)承擔指導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責任。
(九)組織擬定市政設施維修管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護等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城區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和城市排水的許可管理。
(十一)負責城區的環境衛生管理;擬定行業標準,培育、建立、監管環境衛生作業市場,推進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負責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以及建築渣土、生活垃圾清運許可管理。
(十二)負責城區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有關綠地面積、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查、核准,以及臨時占用綠地、移植修剪砍伐樹木實施許可管理。
(十三)負責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