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遺傳原因論

犯罪遺傳原因論是犯罪生物原因論向縱深發展的結果。某些資產階級學者從遺傳學角度研究犯罪原因的一種理論。

某些資產階級學者從遺傳學角度研究犯罪原因的一種理論。是犯罪生物原因論向縱深發展的結果。這種理論認為犯罪人是因受遺傳影響而犯罪,這種影響或者是單獨存在的,或者與某些導致反社會行為的惡劣環境聯繫在一起。
早期研究遺傳與犯罪關係的理論,是戈達德所進行的著名的“家譜分析”,即通過對兩個具有大批犯罪者後裔的家族進行追溯性考察,據此認為智力缺陷和低能兒的遺傳,是導致犯罪的原因之一。此後又出現了雙生子研究法,即通過對同卵雙生子和異卵雙生子在性格和行為習慣方面的一致率與行為受遺傳影響程度之間關係的研究,認為如果雙生子一致率非常明顯,則有希望得出行為受遺傳影響的結論。但這種理論忽視了非遺傳因素的影響,因而使其可信程度大大降低。
1970年,羅森澤爾進一步把主張遺傳導致犯罪的各種觀點中提及的遺傳因素歸結為四方面:
(1)體質的影響;
(2)大腦皮質性的病變;
(3)智力缺陷;
(4)遺傳異常(指染色體異常)。
但越來越多的實證材料表明,遺傳對於犯罪的決定性作用很小,目前的研究方法又無法把遺傳因素與心理的、文化的、社會的影響區分開,同時更無法證明遺傳對犯罪的影響比遺傳對有益於社會行為的影響更顯著。所以,這種理論的發展前景十分暗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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