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時效的中斷

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E1 ”即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不論新罪的性質 和刑罰輕重如何,前罪所經過的時效期間均歸於無效,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所謂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追訴期限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使寂靜過了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定事由消失後重新計算追訴期限的制度。關於時效中斷,《刑法》第89 條第2 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
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E1 起計算。”即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不論新罪的性質
和刑罰輕重如何,前罪所經過的時效期間均歸於無效,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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