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測繪、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與園林綠化事業的有關規定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國家和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擬訂廉租住房規劃,推進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貫徹廉租住房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城鄉發展戰略和城鄉規劃的規範性檔案,組織犍為縣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各鄉鎮的城鄉規劃和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備案、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核定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參與規劃區以外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工程的選址;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臨時建築、構築物、門面裝修、廣告、道路、橋涵、管線、市政公用工程設施等)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加強縣域內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督促檢查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制定和實施。
(四)承擔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貫徹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配套辦法;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貫徹房地產業政策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建築活動;貫徹實施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產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組織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貫徹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產業和技術政策,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執行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築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全縣測繪管理的責任。貫徹測繪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訂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管理勘測、測繪市場;組織協調城市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地形圖測量管理;負責全縣測繪和航空遙感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測繪資料和測量標誌管理。
(九)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承擔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貫徹城鎮建設的相關政策,擬訂城鎮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市政道路、亮化和燃氣等市政設施的建設管理;負責城市綜合開發工作、參與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全縣小城鎮規劃建設、村鎮房屋產權管理和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貫徹風景名勝區的相關政策;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除重大建設項目以外的其它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審核批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公園、城市廣場、城市雕塑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建築工地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容貌管理,建築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貫徹執行建築節能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研項目的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砼的推廣工作。
(十四)管理建築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和協調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
(十五)制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協會、學會以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
(十六)負責縣城人民防空日常工作,擬定城市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發展規劃、人民防空工程、通訊、警報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人民防空工作的宣傳教育計畫和各種保障計畫及實施方案;參與城市人民防空專業規劃的審定及相關重點建築的人防建設項目的研究與論證並指導實施;負責本區域人民防空設施建設的審批及相關問題的協調處理;負責戰時接收發放“空襲警報”和實行“燈火管制”工作,協助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十七)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許忠勤 局長
付 軍 黨組書記
牟志華 人防辦主任、副局長
袁 林 副局長
曾國強 副局長
史學淵 紀檢組長
內設機構
內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掛法制監察股的牌子)
(二)城市規劃管理股(掛縣規劃辦公室的牌子)
(三)建築市場管理股(掛縣散裝水泥辦公室的牌子)
(四)城市建設管理股(掛縣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牌子)
(五)村鎮建設管理股
(六)行政審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