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線
為防止機車車輛在未開通進路的情況下,越過警沖標而進入其他線路,與其他線路上的機車車輛發生衝突而設的盡頭式線路為安全線。安全線有效長一般應不少於50米,向車檔方向不應採用下坡道。機車車輛進入安全線並不能保證其本身安全,只有起隔開作用,保證其他機車車輛的安全。需設安全線的情況有:
①岔線與正線在區間接軌。
岔線在區間與正線接軌,對通過能力影響很大,也危及鐵路安全,不便於管理。新建岔線不準在區間接軌,在站內接軌要經鐵路局批准。
②岔線在站內與正線、到發線接軌。
岔線在為石礦企業服務的線路,在岔線內有裝卸作業,有的還有動力進行機車車輛調動等,為確保站內作業安全,特別是接發列車安全,必須設安全線,當貧線的機車車輛發生溜逸時,可避免進入站內與列車發生衝突。
③在進站信號機外製動距離內有超過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接車方向的末端設定安全線。
④在辦理客運列車與客運列車、客運列車與其他列車同時接車或同時接發列車的車站,為保證同時接發,接車線末端應設安全線。
2.避難線
為防止在陡長坡道上運行的列車,面制動失效而失去控制,在區間顛覆或闖入站內與其他機車車輛發生衝突,故應設定避難線。避難線在區間設於列車可能顛覆的小半徑曲線前方;在陡長下坡道車站避難線可設在進站一端或接車方向末端。
避難線的長度應能容納一個列車,同時還應有一個反坡,以緩和列車的前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