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儲備制度的內容
物資儲備制度主要包括國家物資儲備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及物資儲備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和工作程式(如儲備物資接收、保管、調撥、檔案、安全和財務管理、倉庫管理、技術作業定額、倉庫使用定額、費用開支定額及人員編制定額制度)等。
物資儲備制度的發展
在20世紀初期,世界上就有許多國家進行物資儲備,逐漸建立起符合各國實際的物資儲備制度。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開始建立物資儲備制度,蘇聯在20年代初期即已組建了專門機構!建立了物資儲備制度。同時都相應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法規,使物資儲備制度化、法制化、規範化。
中國的物資儲備事業,早在新中國成立以前已有了初步基礎。在解放戰爭時期,解放較早的東北地區,由東北行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物資處統一管理、儲備戰爭和生產建設所需物資,為新中國的物資儲備事業奠定了初步基礎。1951年,為加強清倉物資的處理調配工作,財政部成立了物資管理總局。同年4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和財政部,根據中國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需要,參照國外建立戰略物資儲備制度的做法,提出在中國建立國家物資儲備制度的建議。1953年1月,經政務院批准,財政部物資管理總局改為國家物資儲備局,作為政務院的一個獨立局,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直接領導。從此,中國有了專門的國家戰略物資儲備機構,建立起了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