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通知》(國發〔2011〕23號) 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礦領導是指礦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礦領導)。
第三條 礦黨政正職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少於5次,中、夜班帶班下井次數應不少於總帶班下井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 礦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12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少於5次,中、夜班帶班下井次數應不少於總帶班下井次數的三分之一。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7次,中、夜班帶班下井次數應不少於總帶班下井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工會主席、經營副礦長等其他分管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8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少於7次,中、夜班帶班下井次數應不少於總帶班下井次數的三分之一。
帶班具體要求
第六條 礦領導帶班實行“三八制”,分早、中、夜三班,必須保證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礦領導帶班。
第七條 礦領導必須堅持輪流現場帶班,並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帶班下井的工作時間早班8:40—16:40,中班16:40—00:40,夜班00:40—8:40,保證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
第八條 帶班下井領導除對井下隱患最多和最危險的工作地點重點關注外,可根據領導分管工作不同適當兼顧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點;1至2個月內帶班領導應當把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巷道、機電設備處、硐室等至少巡檢一遍。特別是回採工作面初次放頂、掘進巷道貫通、排放瓦斯、採區及礦井通風系統調整、井下探放水和採掘面過斷層或臨近老空、老窯等關鍵環節必須檢查巡視到位,確保井下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及整改到位。
第九條 帶班下井領導遇到或聽到職工反映的險情時,應當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和值班領導報告。
第十條 帶班期間應當在井下向礦調度室每班匯報所查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不少於3次。調度室設立礦領導帶班下井登記本,登記本上應當記錄帶班下井領導的匯報內容。
第十一條 礦領導帶班下井升井後要填寫《安全信息卡》,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責令整改的部門、時間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由安檢科每班定時收集並迅速反饋給需要整改的區隊、科室等。礦領導帶班下井所填《安全信息卡》由安檢科負責存檔備查,保存期不少於1年。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礦長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動態掌握帶班人員入井帶班情況,確保井下班班有領導。同時,組織開展檢查落實活動,保證帶班效果。
第十三條 下井帶班礦領導對帶班期間的安全、生產、質量全權負責,是帶班期間的安全第一責任者。盯住安全生產重要工序,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第十四條 跟蹤重大隱患的整改進度,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十五條 現場監督落實一般隱患的處理,查處並糾正幹部的不履職行為和員工的不安全行為。
第十六條 當井下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和值班領導報告。
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礦領導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計畫下井帶班時要提前向礦長說明,由礦長安排調度室協調變更帶班計畫;或與相應級別的領導換班。換班情況由調度室記錄清楚、存檔備查。帶班下井領導經批准外出學習超過5天的,可以相應減少其帶班下井次數。
第十八條 礦領導下井帶班時,其領導姓名應在井口明顯位置進行公示。並在每月的5日前將上月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在公示欄里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