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探放水規定

煤礦探放水規定

礦井探放水制度 一、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在有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採掘工作,都要堅持超前鑽探。二、礦井進行新採區開拓或掘進新工作面時,必須提前論證是否需要進行探放水,對需要進行探放水的要進行探放水設計。探放水設計要符合相關的要求,並經研究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三、探放水工作要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對發現的新問題重新制定措施,並經全體審批人員重新審核,方可執行。四、探放水前,所有參加人員必須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災路線。一旦發現異常,迅速按避災路線撤出。五、探水設備在進行探放水時,必須進行檢修,以確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設備必須準備齊全。六、瓦檢人員在開始進行探放水作業時,必須檢查該處的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可進行作業。並在探放水時隨時進行檢查。七、探放水時,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脅的人員必須撤出。

規定內容

一、井下探放水原則

1、地測部門根據生產計畫做好水害分析預報,在巷道掘進到達探水位置前15天,地測部門發放探水通知單或探放水設計,施工單位接到通知後要編制專門的探放水措施。

2、在受水威脅的地區,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

3、在接近水害威脅或積水區時,施工單位做好超前探放水工作,防止潰水造成事故。

4、在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超前探水: 採掘工作面接近採空區積水時;巷道接近含水斷層、陷落柱時;

採掘工作面接近未封閉或封閉不良導水鑽孔時;採掘工作面有明顯出水徵兆時。

5、當生產安全受到水害威脅而又未採取探放水安全措施時,地測部門有權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

二、探放水的類型、範圍的確定

1、探放老空水

由最低點探放老空水時,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明積水區邊界及其最低點的具體位置和積水外緣標高。積水邊界距放水線距離不小於20m。積水邊界外推60m作為警戒線。工作面進入警戒線後,必須超前探水;到達放水線後,停止掘進,進行打鑽放水,在確認積水已被放完後才允許繼續掘進。

巷道由高向低掘進,與老空積水區平行,探上部采面老空水,探水鑽孔布置應根據煤柱厚度嚴格控制老空水頭降低高度,嚴格執行打超前探眼,邊探邊掘。

2、探放斷層水

井巷通過導水或可能導水斷層前必須超前探水,探水線至斷層交面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陷落柱探水線不小於60m。

3.探放鑽孔水

對封閉不良的鑽孔,在距鑽孔20m應採取超前探水或其他防範措施。

三、探放水工程設計

1、探放水鑽孔布置原則:

探老空水探水鑽孔應成組布設,並在平面圖上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鑽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探放斷層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探水鑽孔終孔直徑一般不得大於58mm。

探放大範圍老空水或由最低點探放老空水時,探水鑽機必須具有孔口控水裝置,孔口管安裝方法具體操作時要依水壓大小和煤柱而定。

孔口管外側要安裝閥門和測壓表。

當巷道由高向低掘進,與老空積水區平行時,可用長釺子邊探邊掘,打超前探眼,逐步探放降低水壓,消除上部老空水水害。

老塘老硐被疏乾後的殘存積水體,可用長鑽桿邊探邊掘,探3m,掘進1m。

2、探放水工程設計的編制內容。

探放水地區的積水範圍、積水量和水壓,並規定探水線。

探放水地區的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

探水巷道的布置、斷面規格、支護形式、坡度和施工工序。

說明探水鑽孔的超前距。

說明探水鑽孔布置原則、個數、方向、傾角和孔徑。

提出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的技術和安全措施。

附必備圖紙,包括探放水工程平面布置圖、相應的地質或水文地質平剖面圖。已回採的老空區、水窩等臨時性工程,設計圖紙上要詳細標出。

3、探放老空水設計,應分析老空區開採時頂板出水情況、開採結束時間、生產用水排放情況、採空區底板標高、周圍採區或采面對老空水的影響情況等,由此判斷老空水最高積水標高,圈出積水範圍,計算積水量,並預計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

4、探放灰岩水、斷層水、陷落柱以及對封閉不良鑽孔的處理,按有關規程和條例執行。

5、沿煤巷道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斷層,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牆,預埋套管,由牆外向里進行探放水。

6、孔口管長度設計:

探放高壓強含水層、陷落柱、高壓充水斷層或探放老空水頭超過10m以上時,孔口管長度要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中的相關要求,孔口管安裝要採用管內壓水泥漿或化學漿等方法,然後做孔口管耐壓試驗。

探放老空水頭高度在4m以內時,孔口管安裝可採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纏布打入等方法。老空水頭在4~10m之間時,孔口管安裝方法視煤柱大小、煤壁完整情況和水壓情況而定。

煤柱寬度大於4m時,探放老空水需埋設孔口管,孔口管長度應不小於煤柱寬度的1/2。

四、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 、探放水人員必須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施工,未經審批單位批准,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2、加強探水工作面的支護,以防高壓水衝垮煤壁; 3、遵守鑽機搬運安裝及操作的安全措施;

4、探放水鑽孔的位置、方位、傾角,應由測量和防探水人員親臨現場確定。施工中要準確判層,做到記錄清楚,孔深丈量準確,並有嚴格的交接班制度;

5、對排水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證正常排水; 6、清挖水溝、水倉,保證流水暢通;

6、清挖水溝、水倉,保證流水暢通

7、明確通風方式及通風設備,通風可靠,保證滿足通風需求,以及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8、施工人員安全躲避硐及避災路線; 9、井下鑽場應設專用電話; 10、流水(排水)路線;

11、附有探放水工程平面布置圖、剖面圖和避災路線圖等相關圖件。

五、審批制度

探放水設計、措施,由地測部門提出與編制,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必要時報公司審批。

六、探放水工程施工組織

1、 探放水工程施工前必須貫徹、傳達安全技術措施。 2、做好防排水的一切準備工作,綜合排水能力要滿足設計要求,探放水前排水系統必須確保完好。 3、井下探放水時,施工單位隊乾專人負責,每班有隊乾現場跟班,下井前到調度室填寫牌板,現場探放水執行掛牌施工管理。4、現場探放水掛牌內容包括:主要負責人、每班負責人、探放地點、探水位置、探放水各項參數、每班探放孔數和透孔情況。5、打鑽探出水後,應根據排水能力有控制地放水。若鑽孔堵塞要及時透孔,繼續排放。6、鑽進中一旦發現“見軟”、“見空”、“見水”和變層,要立即停鑽,丈量殘尺並記錄其深度;7、鑽進時,若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水量突然增大、頂鑽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並啟動排水系統,現場負責人員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8、每竣工一個探放鑽孔,都必須核實該孔的方位、傾角,並重新丈量鑽桿長度,核實鑽孔實際深度。9、探放水負責人必須核實施工的探放孔是否透老空,是否打到設計位置。10、透老空後反覆掃孔若無水流出,經瓦斯檢查員檢查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用木塞黃泥封閉。並設專人進行觀察,直至不再作為放水孔為止,用水泥進行封孔;11、鑽孔打透老空區或構造帶後要測定空氣中有害氣體含量以及瓦斯的有關參數,如有異常,要採取相應防範措施。12、對出水探放孔要經常疏通,防止探放孔堵塞,由探放水工程負責人、每班負責人落實。13、放水點值班人員要認真監測鑽孔水量和有害氣體變化情況,做好記錄,遇有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報告調度室。 14、每項探放水工程結束,地測部門必須到現場驗收,確認水害威脅解除,由地測部門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後方可繼續掘進。

七、 探放水工程總結

探放水工程結束後,地測部門要及時總結。根據實際探水情況與原設計對照,找出差距,以便今後提高和改進。

八、處罰

在探放水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500~1000元的罰款。

1、沒有認真貫徹、傳達、落實探放水措施的;2、進入積水警戒線沒有執行邊探邊掘的,進入探水線沒有進行超前探放水掘進的;3、不按措施執行探放水的;4、私自更改探放水設計,探放水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5、排水系統不建全、排水設施不完善,影響正常探放水的; 6、不及時透孔,造成老空水水位增高、水壓增大的; 7、探放水管理不到位從而影響安全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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