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分類
煤自燃傾向性等級分為三類:Ⅰ類容易自燃、Ⅱ類自燃和Ⅲ類不易自燃
分類指標
以每克乾煤在常溫(30℃)、常壓(1.013×10 Pa)下吸氧量作為分類的主要指標,煤的自燃傾向性等級分類指標如表1、表2。
表1 煤樣乾燥無灰基揮發分 V>18%時自燃傾向性分類
自燃傾向性等級 | 自燃傾向性 | 煤的吸氧量V/(cm/g) |
Ⅰ類 | 容易自燃 | V>0.70 |
Ⅱ類 | 自燃 | 0.40<V≤0.70 |
Ⅲ類 | 不易自燃 | V≤0.40 |
表2 煤樣乾燥無灰基揮發分 V18%時自燃傾向性分類
自燃傾向性等級 | 自燃傾向性 | 煤的吸氧量V/(cm/g) | 全硫S/% |
Ⅰ類 | 容易自燃 | V≥1.00 | ≥2.00 |
Ⅱ類 | 自燃 | V<1.00 | |
Ⅲ類 | 不易自燃 | <2.00 |
執行標準
國家標準GB/T 20104-2006《煤自燃傾向性色譜吸氧鑑定法》
相關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鑑定,鑑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備案。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鑑定。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採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