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中發[2005]5號)檔案精神,做好無黨派知識分子工作,更好地團結廣大無黨派人士,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無錫的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經市委同意,於2005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了無錫市無黨派知識分子聯誼會。聯誼會的成立,將成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無黨派知識分子的橋樑和紐帶,成為無黨派知識分子工作和活動的載體。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理論、基本綱領,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各項政策;宣傳和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與各界無黨派知識分子的聯誼、交流和合作;維護無黨派知識分子的權益,團結和調動廣大無黨派知識分子的積極性,為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為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爭創全省“兩個率先”先導區、示範區,建設和諧宜人新無錫貢獻智慧和力量。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無錫市委統戰部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無錫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二、鼓勵會員投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為科教興國和科學決策等方面獻計獻策;三、支持會員開展科技諮詢、講學培訓、學術交流、外引內聯和轉化科技成果等項服務活動;四、開展豐富多彩的聯誼活動,促進會員加強聯繫、廣交朋友、增進友誼;五、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六、向黨和政府舉薦人才。
無錫市無黨派知識分子聯誼會現有會員112人,會長1人,副會長8人,理事48人,秘書長1人。同時下設城鄉建設、社會事業、經濟科技、社會法制4個專業委員會。
聯誼會章程
無錫市無黨派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無錫市無黨派知識分子聯誼會。英文全稱為:Wuxi Municipal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Non-Party Intellectual,簡稱:WMFANI。
第二條 本會由全市各界有代表性、有影響力的無黨派知識分子為主組成,是具有統戰性、知識性、聯誼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理論、基本綱領,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各項政策;宣傳和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與各界無黨派知識分子的聯誼、交流和合作;維護無黨派知識分子的權益,團結和調動廣大無黨派知識分子的積極性,為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為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爭創全省“兩個率先”先導區、示範區,建設和諧宜人新無錫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四條 本會經無錫市民政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其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共無錫市委統戰部。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無錫市前西溪1-3號市委統戰部307室。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無黨派知識分子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和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的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
(二)密切聯繫全市無黨派知識分子,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需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協調關係,化解矛盾,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意見建議,使聯誼會成為黨和政府聯繫無黨派知識分子的橋樑和紐帶,使聯誼會成為無黨派知識分子之家。
(三)發揮無黨派知識分子的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作用,開展調查研究,專題考察,通過了解國情、市情、民情,向市委、市政府就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重大方針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發揮會員的智力優勢,幫助無黨派知識分子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交流、培訓學習、科技開發和諮詢服務,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開展外引內聯活動,組織對外交往和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為社會謀福利,為人民民眾服務。
(六)加強與港澳台及海外知識界的交流合作,加深了解,增進友誼,擴大共識,推進港澳的繁榮穩定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
(七)吸引人才,舉薦人才,及時向各級黨委、政府和統一戰線各個方面推薦優秀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單位會員。各市(縣)、區、大型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有關社會團體的無黨派人士聯誼組織,贊成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在行業中有較好的代表性並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無黨派知識分子,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申請,單位或本會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根據需要,可聘海外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沒有參加任何黨派,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及相當技術職務,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個別因需要可放寬到65周歲),在相關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和代表性;
(四)在政府及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擔任實職的無黨派領導幹部;
(五)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熱心社會活動,並具有相應的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有相關組織或會員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本會的有關檔案資料;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團結和合法權益;
(三)熱愛本職工作,密切聯繫各界無黨派知識分子,了解情況,反映意見、建議,舉薦優秀人才;
(四)定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市、加入中共或民主黨派的,會員身份自然免去;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及善後事宜;
(五)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無錫市委統戰部審查並經無錫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二條 會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會長、秘書長的年齡不超過6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共無錫市委統戰部審查並經無錫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高只能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中共無錫市委統戰部審查並經無錫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經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可聘請市有關領導同志和專家擔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在中共無錫市委統戰部黨外知識分子工作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貫徹本會各項決定。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及利息收入;
(三)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合法的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獨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並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無錫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無錫市委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無錫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無錫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