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

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現有5個內機構,2個下屬事業單位,7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主要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測繪行業的管理及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機構簡介

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前身是烏魯木齊縣土地管理局,在2003年的機構改革中成立的行政機關(地質礦產機構職能及人員劃併到國土資源局)。現有5個內機構,2個下屬事業單位,7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全系統現有幹部職工53人,主要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測繪行業的管理及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我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辦法。
2、根據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國土資源的需求,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訂、論證工作;研究制定規範國土資源市場運行、最佳化資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運用國土資源政策參與經濟運行巨觀調控,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依據。
3、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制訂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項目的預審;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4、監督檢查各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5、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土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6、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定級、發證等工作。
7、依法管理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管理土地市場,承擔土地資源實現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審定及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工作;承擔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9、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培育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10、統—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做好有關礦產儲量評審工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畫;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方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定的初審、申報工作;管理地勘成果。
11、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12、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
13、負責實施全縣測繪管理,並制定基礎測繪的規劃、計畫,實施測繪行業。
14、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15、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16、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辦公室
1、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文秘、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公文審核、文電收發處理及全局檔案管理工作;
2、負責綜合性會議和局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的管理、維修、調配、使用;
3、負責起草全局性工作計畫、工作制度、工作總結和領導交辦的重要講話、檔案;
4、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畫;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
5、做好全系統職工的養老、醫療、住房等福利、補貼的管理;
6、做好日常支出管理,保證各項業務工作對資金的需求,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7、負責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和出國手續辦理工作;在局黨組領導下做好乾部的計畫、考察、任免、調配及老幹部管理工作;
8、負責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諮詢,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教育;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違法案件,具體負責案件的立案、審理、聽證、行政處罰決定的擬定;
9、組織有關行政複議答覆和行政訴訟應訴;
10、負責本級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對各鎮國土資源信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1、辦理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建設用地科
1、負責組織擬定土地利用發展戰略、編制全縣及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負責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調整審查鄉( 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參與編制全縣年度土地供地計畫,實施各類建設用地的計畫管理。受理建設項目用地計畫預申請,核發建設項目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批准通知書;
3、負責編制土地後備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規劃審核工作;參與制定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工作;
4、負責建設項目前期論證,組織各類新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簽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5、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未利用地的審( 報) 批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地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建設、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
6、負責對全縣農民宅基地農用地轉用報批工作;
7、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
土地利用科
1、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有關管理工作;
2、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年度供地計畫;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實施各類建設用地跟蹤檢查、管理,做好建設用地備案工作;
3、負責確定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式和供地方案的編制、審查、報批、備案工作;負責審查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和確定處置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4、承辦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劃撥國有土地轉讓批准通知書、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批准書》、《建設用地拆遷通知書》;
5、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審核確認土地出讓底價、土地使用權交易、轉讓價格的管理;
6、負責土地市場管理,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7、負責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和土地出讓金收繳有關工作。
8、負責採煤礦村莊搬遷、集體存量建設用地的徵收;負責對征地補償費的測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做好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工作;參與因征地引起的農業人口安置政策的制定。
9、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地籍管理科
1、負責土地調查、統計、土地登記和發證的審核管理工作;
2、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3、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開發復墾、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中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的審核;
4、負責全縣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
礦產管理科
1、負責採礦權、探礦權的有關管理工作;
2、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核上級委託的採礦權評估結果;
3、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審查;
4、組織開展礦山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方法;
5、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儲備、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督察工作,維護礦業秩序;
6、依法調查處理重大採礦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益;
7、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8、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的管理,以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的認定;
9、負責落實國家、省、市煤礦征地搬遷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煤礦征地搬遷過程的相關工作;
10、擬定和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11、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12、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13、指導地質環境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及地質災害預警預報;
14、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
15、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整治工程;
16、組織認定並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與地質景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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