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興安盟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烏蘭浩特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及分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調查、核實、報告災情;組織接收、管理、發放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
(五)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全市社會救濟、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工作。
(六)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指導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及烈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工作;管理烈士紀念建築物。
(七)負責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培訓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八)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嘎查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市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
(十)負責全市社區建設工作,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協調建設社區服務設施。
(十一)主管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市內行政建制的設立、合併、撤銷、更名;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二)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殯葬事務、推行殯葬改革。
(十四)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行政管理工作;執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和福利設施標準;落實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對福利企業生產進行指導、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殘疾人就業,保護殘疾人權益;落實歸僑、僑眷保護政策。
(十五)承辦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福利基金。
(十六)承辦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指導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八)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及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各類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二)安置辦(優撫股)
(三)社會救濟股
(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股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六)社會事務股
(七)計財股
(八)區劃地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