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

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是內蒙古人民政府的下屬機構。

機構職能

1、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組織協調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物;處理檢察信息;處理機要通道;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對外接待、機要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行政事物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2、政治處:協助地方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協同市委組織部和旗區黨委做好旗區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辦理檢察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3、偵查監督處: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級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批捕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

4、公訴處: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級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及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

5、反貪污賄賂局: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事件;負責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的請示。承辦全市檢察機關涉港、澳刑事個案協查請求手續的審查和報批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實施細則、辦法。

6、反瀆職侵權局: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旗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實施細則、方法。

7、監所檢察處: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員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他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的指導;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全市監獄、勞教派出檢察室的業務指導和協調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實施細則、辦法。

8、控告申訴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 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情況;負責行使被害人救助和舉報獎勵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實施細則、方法。

9、民事行政檢察處: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提請高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經濟、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實施細則、方法。

10、職務犯罪預防局:負責對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實施細則、方法。

11、檢察技術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參與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檢察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編制全市檢察機關技術工作計畫,制定貫徹檢察機關技術建設標準化方案;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科研的立項、經費審批和組織實施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總體規劃、建設、套用和管理等工作。

12、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導;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議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負責檢查套用理論研究工作;對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對徵求市人民檢察院意見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研究提出意見;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和檢察工作年鑑。

13、計畫財務裝備管理局: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協助市財政部門對中央和省市補助下級檢察院的偵查技術設施、基本建設經費、辦案補助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經費及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

14、監察室: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15、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受理和分流各類案件,編髮文號,進行備案管理;負責法律文書管理,實施辦案流程監管;經檢察長批准,對當事人、委託律師及相關部門有異議的不批捕、不起訴、撤回起訴等案件進行審查、督查,對執法辦案質量進行評查、檢查;負責全市檢察業務綜合考評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業務數據統計、分析、通報;負責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管理和處理的監督;負責對檢察長批示案件進行交辦、督辦及備案管理;負責接待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負責對檢察機關辦案環節的羈押期限進行監督;負責對基層院案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16、法警支隊:組織落實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履職情況,協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銜,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進行培訓,管理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用裝備,協調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組織司法警察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17、機關黨委: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及本級黨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黨組完成本單位(部門)所擔負的義務;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 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民眾的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困難;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新黨員工作;按規定收繳黨費,組織黨員開展黨內活動;協助黨組管理機構黨組織和民眾組織 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黨員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18、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承擔機關後勤服務、物業管理及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19、信息化建設管理處: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本院網路管理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檢察機關具有案件管理監督、偵防一體化辦案、內部制約等功能的信息網路平台建設以及網上辦案、辦公監督指導工作;負責本院並指導全市各基層檢察院入口網站建設、管理的宣傳和有關信息的處理工作。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檢察長(正處級):郭志貞

黨組成員、常務副檢察長(正處級): 馬世和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正處級) :段樹盛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正處級) :王永新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正處級) :朱宏俠

副檢察長(副處級):王永平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副處級):張瑞

紀檢組長:李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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