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特勒支通商條約

1778年美國在自己對外簽訂的第一個條約中包括了一項"有條件的"最惠國條款(與法國簽訂)。 19世紀這類條約在歐洲各國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國作出與第三國承諾相當的承諾為條件。 這種有條件以互惠為基礎的最惠國原則在1860年發生了實質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條約的簽訂,使現代意義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才真正誕生。

在英國和法國之間有過一場起於1702年而終於烏特勒支特條約的戰爭,戰爭結束後,1713年英國與法國《烏特勒支通商條約》中規定:一方保證,應將它給第三國在通商與航運方面的好處同樣給予另一方。1778年美國在自己對外簽訂的第一個條約中包括了一項"有條件的"最惠國條款(與法國簽訂)。19世紀這類條約在歐洲各國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國作出與第三國承諾相當的承諾為條件。這種有條件以互惠為基礎的最惠國原則在1860年發生了實質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條約的簽訂,使現代意義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才真正誕生。 在隨後的貿易關係中,雖幾經波折,也曾出現過有條件最惠國原則的情況。但由英法通商條約所體現的自由貿易基礎的“相互給予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也成了現代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原則本身內涵的重要特徵,“最惠國待遇條款是現代通商條約的柱石”成了各國貿易關係的一句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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