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領導及分工
局 長:烏力吉 主持本局全面工作。負責民族事務、人事、財務、項目管理、扶貧和實績考核工作。
副局長(兼蒙語辦主任): 特古斯 負責蒙古語文工作。分管黨務工作、工青婦、計生、普法等工作。
副局長: 杜其魯 負責宗教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分管全局常務、最佳化環境、統計、審計、綜治、維穩、安全等工作。
二、主要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當好旗委、政府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全旗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發展規劃,擬定我旗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四)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的政策範圍內活動,依法制止和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六)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對全旗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七)監督檢查上級關於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搞好有關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等方面的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巴市關於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特殊政策。
(九)指導檢查全市蒙古語文使用情況,蒐集翻譯整理少數民族古籍資料。
(十)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扶持有關事宜。
(十一)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宜。
三、內設機構
民族宗教事務局與蒙語辦合署辦公,管理全旗民族宗教蒙古語文工作,沒有內設職能科(室),只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民宗局內外關係,促進局機關日常工作的運轉;負責綜合性民族宗教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及領導政務活動事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處理、新聞宣傳、督查督辦、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規範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工 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完成局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