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的主體
救災主體,與被救助的受災對象相對,是對受災對象實施救助的主動一方。救災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密切配合,因而實施救助的主體必然要涵蓋多方面的因素。在我國的救災制度中,對救災主體的基本要求是廣泛發動、分工負責、相互協作。根據在救災活動中的職責、角色和作用等方面的差異,救災主體可分為黨政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其他主體三大類。災害救助的形式
(1)國家災害救助。這是災害救助的主要形式,因為災害發生的不確定性、災害後果的嚴重性等,決定了只有國家才能整合大量的社會資源進行及時救助。中央政府一直設有專項救災款目。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的國家救災體制也發生了相應變化:①財政分級負責。這是與國家財政體制改革和分稅制相配套的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必須設立專項救災撥款科目。②救災分級管理。救災分級管理的前提是準確劃分災害等級,用以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承擔的救災責任。災害一般劃分為特大災、大災、重災和小災等。③救災經費包乾。這是針對甘肅、寧夏、貴州、青海、西藏、新疆等六省區的救災經費而言的,在經過科學合理的測算之後,中央給其劃撥一定量的救災款,一般不再追加撥款。④中央經費無償救助與有償使用並存。這樣做的目的是救災與扶貧相結合。無償救助的資金用來緊急搶救災民,保證其最低生活;有償使用的資金主要用於災民災後恢復生產等。
(2)救災保險制度。救災保險制度是指由政府負責組織,以各級財政和社會化集資作為物質基礎,保障災民基本生活和恢復其簡單再生產的一種災害保障形式。從1987年開始,中國民政部門先後在全國102個縣進行了救災保險改革試點,對農作物、養殖業生產、農房、農村勞動力等實行救災保險。具體方法是:由中央救災經費、地方財政補貼、農民自己繳納的保險費形成救災保險基金,當災害發生、災民需要時,給予相應的生活、生產等方面的保障與補償。
(3)互助互濟。這是對傳統救災體制的財力機制進行改革的重要內容,即由以前中央財政單一供款模式發展到了資金來源社會化的模式,其主要形式有二:一是救災互助儲金會、儲糧會。這是在農村居民之間自發組織的主動迎接災害的互助形式。
(4)生產自救。生產自救歷來是我國救災工作的重要內容。新中國成立初期,救災工作的方針是“生產自救,節約度荒,民眾互助,以工代賑並輔之以必要的救濟”;農村公社化以後,由於存在農村集體經濟體制,救災工作方針是“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改革開放使我國進入新的歷史時期,1983年,全國民政會議提出了“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可見,我國救災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首先強調生產自救,同時加以民眾互助和國家救助,這是由我國人口眾多、災害頻發、生產力水平不高等具體國情所決定的。
社會救助的特徵
1.災害救助的緊急性由於各種災害的發生大都具有突發性(除旱災外)和嚴重的危害性,遭遇災害的社會成員可能迅即陷入生活困境之中,甚至傾家蕩產、流離失所、人身傷亡。大面積的自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難等又往往極易造成疫病流行,如果國家和社會不緊急實施救助,遭遇災害襲擊的社會成員就有可能非正常死亡、外出流浪等,災區社會也會因此陷入危機並進而影響到其他地區的穩定。因此,實施災害救助必須將各種救災實物或服務資源迅速運往災區,以及時解決災民的生存危機,並將災害造成的後果減小到最低程度。為提高救災工作的應急反應能力,及時、高效地做好救災工作,一些國家和地區紛紛制定“自然災害應急措施”,以確保達到更好的救災效果。
2.災害救助內容與手段的多樣性
由於各種災害造成的後果是多方面的,包括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基礎設施損毀以及疫病流行等,災害救助的內容與手段也必須是多種多樣的。災害救助不僅包括對人的救護,還包括對物的轉移和保護;不僅包括衣、食等基本生活用品的救助,還包括醫療服務等特殊救助;不僅包括對災民個人的救助,還包括對災區社會的救助;不僅包括對災民身體和物質財富的保護,還包括緩解災民的心理壓力,幫助他們重建信心。從災害救助的具體內容上來看,這種廣泛性更明顯。
3.災害救助對象的複雜性
災害救助的對象可以簡單分為災區災民和災區社會,但在實際救助工作中,必須考慮到災民個體的複雜性和災區社會關係的複雜性。災民在災害的衝擊下,平時的追求、樂趣、目標、心理、行為等都被破壞,無論是在心態方面,還是在行為方面,都表現出異常複雜的特點。而災區社會正常的社會關係在災害中受到衝擊和影響,社會集體整合受阻,可能出現社會狀態紊亂、社會控制力降低等複雜的社會現象。因此,對災民和災區社會的救助是比較複雜和困難的。
4.災害救助的不確定性
由於災害無法事先確定,災害救助也不同於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安排,可以事先計畫並按照確定的方案開展。災害救助的不確定性體現在:一是災害發生的不確定性,即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是不確定的,災害救助也無法事先確定救助的時間與地點;二是災害的損害後果是事先無法確定的,所需要的救助資金也是不確定的,雖然政府每年均有救災的財政預算,但具體需要多少需政府根據具體的災情來決定;三是救助的形式具有不確定性,它需要在災害發生時根據不同災民的受災程度及需要進行具體選擇。因此,災害救助在形式上是一種預防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在實踐中需要臨災應變,救助的針對性越強,救災的效果越好;反之,即使投入大量人力、財力,救災的效果也可能不好。
災害救助的上述特徵表明,國家既需要將這一項目制度化並有常備不懈的應急機制,也要積累經驗,有臨災應變之策;既要有財政專款作為經濟後盾,也要有救災物資儲備做物質基礎。
社會救助的意義
1.維護社會安定自然災害不僅直接破壞生產力,影響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社會的安定,甚至引起社會的動亂,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因為自然災害及其引起的災荒,能激化固有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災害大量毀壞人類的財富,製造貧困,威脅人類的生存,危害社會的安定;災荒能給人們的精神和心理上帶來深重的創傷和壓力,導致人心不穩,衝擊社會的穩定機制。縱觀中國古代歷史,農民起義的導火索都是災荒,大多數改朝換代都發生在災荒年間。近三十年來,非洲持續乾旱,千百萬人掙扎在死亡線上,導致非洲國家政局不穩,已發生六十多次政變。當然,有災不一定有荒,有荒不一定就引起社會動亂,這取決於救災工作開展得有力與否。可見,救災工作是極其重要的。
2.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
我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經濟生活對自然因素的依賴性較大,對自然災害的承受能力較弱,救災工作的任務相當艱巨,做好救災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救災工作做好了,不僅能促進災區生產的恢復與發展,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而且能夠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總之,無論是從經濟上看,還是從政治上看,做好救災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大事,必須予以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