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

火耗

“火耗”起於明代萬曆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徵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默認了。

基本信息

簡介

銀錠——火耗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的折耗銀錠——火耗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的折耗

但“火耗”的不斷加重引起百姓反對,不利於長治

久安。康熙後期不斷有大臣上書要求把“火耗”規範化徵收與使用。但康熙不願加稅,此事未成。雍正上台後,力圖整飭吏治,強化財政,於是實行“火耗”歸公和向官員發放養廉銀。

“火耗”歸公就是規範“火耗”的徵收,並作為財政收入上交國庫。政府規定“火耗”附加稅一般為正稅的10%-15%,最高不超過20%,官員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這種“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於財政支出,另一部分則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據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為:總督13000-20000兩,巡撫10000-15000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259兩,同知400-1600兩。

演變

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

明代將徵收之細碎銀兩重新熔鑄為一定重量的銀錠,存入國庫,而將熔鑄之耗損部分名曰火耗,亦稱火耗銀,由納稅者承擔。

清初火耗各地不一,有高至百分之五十者,甚至解運往返費用,皆攤入其內。

雍正時列入正稅,無定額,欲徵稅時每兩銀加征一、二、三分不等,存留地方,主要用於公費及官吏養廉。

禁令

《元史·刑法志三》有“克除火耗”的禁令。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另征火耗,高達百分之二、三十。清初徵收火耗率有達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間,火耗列入正稅,留在地方上備用。

二、鑄造錢幣等的損耗。《文獻通考·錢幣》:“(宋)崇寧監鑄御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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