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平縣環境保護局

灤平縣環保局 是隸屬於灤平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機構,1993年成立二級局,1996年升格為正科級單位。

概況信息

灤平縣環保局 是隸屬於灤平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機構,1993年成立二級局,19 96年升格為正科級單位,現下設辦公室、法制宣傳科、監管科、監察大隊、監測站、督查室和農環辦7個股室(站),共有在編人員52人。

機構榮譽

多年來,灤平縣環保局認真貫徹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積極推進環境治理整頓工作,先後開展了一系列的礦業治理整頓和環境綜合整治等專項行動,使我縣的環境質量有了明顯改善。在工作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灤平縣環保局也為自己贏得了各項榮譽,先後多次被評為省、市環境保護優勝單位,2009年,灤平縣環保局獲得了“河北省十佳環保局”榮譽稱號。

職責調整

(一)增加全縣主要河流跨縣區界的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職責。

(二)增加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職責。提出全縣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三)增加承擔監督、統籌協調全縣生態縣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創建省環境保護模範縣城工作的職責。

(四)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監管、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環境保護地方性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縣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全縣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及縣環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的安排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全縣主要河流跨縣區界的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年度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指導全縣生態縣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創建省環境保護模範縣城工作,並提出工作實施方案,監督、檢查各鄉鎮目標責任制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負責推進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省際、市際、縣際間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灤平縣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政務公開、後勤、車輛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擬訂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及時向局領導報告重要情況並協助處理突發、緊急事件;起草全縣環境保護工作計畫、總結、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報告、講話。審核以局名義對外發布的公報及重要文獻;負責縣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的幹部體制改革、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等項工作的法律、規章和制度;負責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配備等人事工作;負責對所屬各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職稱評聘和崗位設定工作;負責組織全局的年度考核、局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的具體工作;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考核表彰工作;負責管理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幹部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組織實施排污費徵收的財務管理,負責全局財務監督審計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採購工作。

(二)法制宣傳股

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擬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政策、規劃、綱要,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審核重大活動的新聞稿件;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全縣環境信息網建設;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和國際環境獎項推選。

貫徹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或修訂地方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規定、規範性檔案的協調、審查與報批工作;統一負責我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定等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負責本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對環保系統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資格審查、考核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配合對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考核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定、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管理全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指導全縣生態農業建設;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的審查報批意見;提出對以生態環境影響為主、設計生物技術、農村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審批會簽意見,並參加項目驗收;監督全縣秸稈禁燒、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荒漠化沙化防治和濕地保護、有機食品開發管理工作、生態旅遊發展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全縣社會生態縣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創建環保模範城工作。

(三)監督管理、污染控制股

擬訂全縣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及減排方案;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擬訂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新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項目總量指標;負責審核全縣排污許可證發放及審核工作;負責建立國家、省、市、縣重點污染源台帳;負責全縣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報告;負責全縣污染源普查工作。

組織編制綜合性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督促實施;參與制定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審核、申報國家、省、市預算內環境保護資金項目,負責提出縣本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意見;負責環保項目的引資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全縣環保系統外事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局行政許可事項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負責縣環境保護局進入縣政府審批大廳的全部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重新審核工作(含特殊情況需改變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檔案的審批);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鄉鎮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指導並監督全縣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負責對進入本縣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和環境諮詢單位的資質審查、政策指導等工作;灤平縣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審批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擬訂本縣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有關規定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全縣環保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試生產前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調查處理建設項目驗收前引起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對違法的建設項目提出處理意見;參與監督、管理全縣建設項目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防治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環境統計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船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流域生態補償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方面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對各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考核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廢物進口許可審查、有毒化學品及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與環境應急業務;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縣級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建設;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情況上報及相關聯絡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科技、標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制並實施灤平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計畫;負責全縣清潔生產管理、環保科技市場管理、環保設施運營資質管理和煤炭管制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登記,並向科學技術成果鑑定部門推薦,組織編制並實施科研與公關年度項目計畫;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情況;推薦和組織實施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工程)示範項目;指導協調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技術引進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負責起草輻射(電離輻射、電磁輻射等)環境管理制度和標準;負責全縣核設施、核技術套用和輻射放射污染保護、放射性廢物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設備)的統一管理;負責全縣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許可管理;負責對伴有輻射設施退役的監督管理;對放射性物質運輸活動中的環境安全進行審查和監督;負責核與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的投訴與糾紛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工作。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縣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要進一步加強與配合,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工作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要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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