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為規範灌木能源林和無患子原料林的培育利用活動,提高培育利用水平,實現可持續培育經營,2012年5月14日,國家林業局以林造發〔2012〕129號印發《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該《指南》分總則,苗木培育,造林地和樹種選擇,整地,造林,經營管理,收穫、更新與利用7章30條。

國家林業局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和無患子原料林可持續培育指南的通知
林造發〔201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規範灌木能源林和無患子原料林的培育利用活動,提高培育利用水平,實現可持續培育經營,我局組織有關專家編制了《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見附屬檔案1)和《無患子原料林可持續培育指南》(見附屬檔案2),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造林綠化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2.無患子原料林可持續培育指南
國家林業局檔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灌木一般系指高3米以下,沒有明顯主幹、呈叢生狀態的木本植物。灌木大多具有生長快、萌櫱能力強等特點,是沙化土地、乾瘠山地等區域重要的造林樹種。灌木能源林系指以能源化利用為培育目標的灌木林,其中包括為能源化利用新營造的灌木林及現有林中劃為能源林的灌木林。
第二條 為指導和規範灌木能源林的培育利用,加快國土綠化,促進生態建設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保障灌木能源原料可持續供應,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適用於指導和規范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生物質能源生產企業培育利用灌木能源林活動的全過程,也適用於評估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參與者的活動。林場、個體農戶等造林實體在開展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動中參照執行。
第三條 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遵循《能源林可持續培育指南》(林造發〔2011〕33號)確定的能源林培育的基本原則。
2.合理確定灌木能源林覆蓋度原則。科學確定成林後灌木林覆蓋度是沙化土地和乾瘠山地灌木能源林可持續培育的基礎。一般情況下,年均降水量在200~400mm的沙化土地和乾瘠山地成林後灌木能源林的覆蓋度控制在20%~40%。
3.重視保護水資源的原則。灌木能源林培育應主要利用當地降雨和淺層土壤水,不能對水資源造成影響。
4.科學選擇造林樹種原則。灌木能源林培育應以鄉土樹種為主,重點選擇具有高生物量、高熱值、抗旱、低耗水、萌櫱性強、固氮等特點的樹種。鼓勵引進和試種外來優良樹種和品種。
5.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平茬、收集、復壯更新等利用的各個環節,均應有利於實現單位面積生物量不斷增加、地力改善、群落穩定及林分質量的提高,實現可持續經營。
第四條 任何單位(企業、林業局、林場及個體等)的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動,均應根據省級能源林發展規劃,制定培育利用實施方案,並按照培育利用實施方案開展年度作業設計。從事50畝以上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動單位(企業、林業局、林場及個體等)的實施方案,須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苗木培育

第五條 灌木能源林苗木的苗圃地宜選擇交通方便、有灌溉條件、排水良好、土壤肥沃、無嚴重病蟲害且靠近造林地的地方。
第六條 播種育苗的種子,應採用粒大飽滿、色澤正常、無病蟲感染和經過認定的種子園的種子。如無種子園,可在現有林中的優樹上採收。播種育苗以春季為主,育苗時間最好1年以上。播種後應及時澆水並保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施肥,及時間苗、定苗,儘可能採用容器育苗。
第七條 為扦插育苗用途所建采穗圃需選用經認定的優良品種或無性系。扦插育苗主要採用硬枝或嫩枝扦插技術。硬枝穗條應採用充分木質化的枝條,一般在秋季采條、制穗,經過冬季儲藏,春季扦插;嫩枝穗條應採用半木質化的枝條,夏季隨采隨插。育苗時間一般以半年以上為宜。扦插後及時進行灌溉保墒,苗木成活後要進行水肥、間苗和定苗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苗木出圃時,宜隨起、隨運、隨栽,不能及時移栽或包裝運往造林地的苗木,要臨時假植。苗木運輸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根系,避免機械損傷。裸根苗應注意採取蘸泥漿等保護措施保持苗木根系活力。

第三章 造林地和樹種選擇

第九條 灌木能源林造林應選擇在年降雨量200mm以上,交通方便,有利於形成適度規模經營、便於機械採收的區域。
第十條 造林地一般應選擇在土層厚度20cm以上,土質疏鬆、石礫少、含水量較高、具有較好的排水性和透氣性區域。或者通過適當的整地措施能達到這些條件地區。
第十一條 灌木能源林造林樹種的選擇應根據適地適樹的原則,選擇適合的樹種、品種或無性系。但應避免集中連片、大面積營造單一樹種或品種。營造引進的樹種或品種前,應按有關要求做好風險評估、試種等工作。

第四章 整 地

第十二條 造林地清理。一般採用塊狀或帶狀方式,並與整地同時進行。塊狀清理應以種植穴為中心清除四周的雜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範圍不小於50cm×50cm;帶狀清理應沿造林帶清除兩側各50cm左右的雜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下來的非培育目的植物應堆放在栽植穴周圍。
第十三條 整地。乾瘠山地可在雨季前整地,沙地可隨整隨造。16度以上的坡地,為防止水土流失,應採取穴狀整地、魚鱗坑整地和水平溝整地,沿水平等高線“品”字形配置。穴狀整地規格長×寬一般宜採用40~60cm×40~60cm;魚鱗坑整地規格一般為長徑(橫向)0.8~1.5m,短徑 (縱向)0.6~1.0m;水平溝整地規格一般為1~3m×50cm、1~3m×60cm。16度以下的坡地,一般應沿等高線開展帶狀整地。帶狀整地寬度40~100cm,深30~50cm,帶長根據地形確定。帶之間距離按照造林密度確定。
第十四條 施底肥。應於造林前半個月進行,提倡施有機肥,一般每穴施肥量不少於2kg。鼓勵實行測土施肥,也可施適量複合肥。施底肥時,底肥應與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勻,施入種植穴底部。
第十五條 基礎設施。為確保灌木能源林產量,實現原料可持續供應及便於採收、運輸、機械化作業等,應配套加強造林地的道路、作業道、節水灌溉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章 造 林

第十六條 灌木能源林造林宜採用植苗造林。苗木應由最近距離的苗圃提供。出圃苗木應符合《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GB6000-1999)規定的I級苗苗木質量標準。土壤水分條件較好區域也可採用扦插造林或播種造林,具體技術措施可參考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灌木能源林造林密度應根據造林地立地條件、樹種特性、經營目標等因素確定。一般情況下,在年均降水量200~400mm區域,灌木能源林造林的初植密度不大於80~330株/畝。在開展節水灌溉(如滴灌等)的造林地上,可適當提高造林密度。其中株行距或帶距的確定應考慮便於機械化作業。
第十八條 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選擇造林季節,一般採取春季造林,容器苗可採取雨季造林。
第十九條 根據樹種和立地條件,每穴可植苗1~5株。苗木栽植應做到栽正、栽緊、不吊空、不窩根,將苗木周圍的土由邊緣向中心踩實。栽植後為了減少水分蒸發和防止土壤乾燥,應將枯枝落葉或周圍割除的雜草覆蓋於栽植坑面。
第二十條 灌木能源林培育活動中,可根據立地條件特點,開展林糧間作、林林間作、林藥間作等。間作方式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帶狀或塊狀,以不發生水土流失為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造林後,應對造林地實施封禁保護措施,並進行常年管護,防止栽植苗木受到人畜破壞。
第二十二條 造林後要根據《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有關技術要求,適時開展造林成活率檢查。沒有達到合格標準的造林地應及時補植。補植前應認真分析苗木死亡原因,找出改善措施後再進行。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灌木能源林造林後一般需連續撫育2年,每年撫育次數、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撫育主要採取穴撫、帶撫2種方式。穴撫主要以穴為中心,去除周圍1m以內的雜草,同時對種植穴進行鬆土、培土;帶撫主要應為去除帶內的雜草,同時對種植穴進行鬆土、培土。除草、鬆土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損傷苗木根系,並注意將割下的草覆蓋在栽植坑的表面,以防止樹坑內土壤水分蒸發,並增加土壤肥力。撫育深度一般10cm左右。
第二十四條 灌木能源林應在造林後1~2年幼林生長季前期進行施肥。並應根據土壤肥力狀況及植株生長需求等因素確定施肥量和施肥時間。提倡開展測土配方,使用專用肥。同時注意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化學肥料,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條 乾旱季節,有條件地區應對灌木能源林造林地進行節水灌溉。缺乏水源或沒有灌水條件的地方可採取覆草或覆蓋地膜的辦法進行保墒。提倡利用雨洪進行灌溉。春梢停止生長後到秋梢停止生長前應注意控制造林地的水量。同時雨季要注意排除田間積水。
第二十六條 灌木能源林病蟲種類因樹種而異,但普遍以嫩芽、葉片、根和果實等部位最容易受到病蟲侵襲,造成的危害也最大。灌木能源林病蟲害防治應以預防為主,通過建立健全監測預報體系,特別是通過加強對易感部位的監測,實現早發現,早防治,具體的防治措施可參見相關技術規程。其中應重視通過採取營林措施實現病蟲害防治目的。重視灌木能源林培育區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重視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灌木林自身抗病蟲害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七條 要重視加強灌木能源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護林防火公約,樹立護林防火標牌,建立健全各項防火制度,強化防火意識。根據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積,規範建設防火帶等防火設施。一般防火帶應設定在與林地接壤人員往來較多的路邊、田邊。其中沙地防火帶應垂直主風方向,坡地防火帶應沿山脊線,頻寬均5米。每年10月下旬應去除防火帶內的雜草,消除火災隱患。

第七章 收穫、更新與利用

第二十八條 灌木能源林收穫。灌木能源林種植4~6年後可進行首次平茬收穫,以後的平茬間隔期可為3~6年。平茬收穫時間應選擇在休眠期進行。為不損傷茬口影響萌櫱更新及有利於復壯更新,應採取機械作業,留茬5~15cm。灌木能源林可採取塊狀或帶狀平茬方式。地形破碎或易引起風蝕的區域可選擇塊狀平茬,平茬和保留區域相互間隔,面積均控制在50畝以內;地形平整的區域可採用帶狀平茬方式,平茬帶和保留帶一般均不超過50m。保留區域的收穫須在平茬區域得到恢復後才可進行。平茬後,應同時做好乾燥、包裝打捆、運輸、貯藏等各環節的工作,做到豐產豐收。
第二十九條 灌木能源林更新。灌木能源林平茬後第二年春季土壤解凍時,應進行鬆土促進萌櫱更新。鬆土深度不超過5cm,鬆土範圍可從灌叢基部到距叢1m左右(可同時進行施肥)。萌櫱密度達不到造林密度標準時,應在第二年進行補植。促萌更新的灌木林地要採取封禁保護措施,封禁期一般2~3年,封禁期禁止平茬。灌木能源林已進行多代利用或發生不可抗拒的病蟲、火災等災害,致使林分出現高度衰退時,應進行全面更新造林,並應更換樹種或品種,具體造林技術方法參見第五章。應特別注意加強對灌木林地管理,適時施肥,注意保持土壤肥力,維持地力,確保灌木林地持續的生產力。
第三十條 灌木能源林利用。灌木能源林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三類。一是通過直接燃燒或壓制為成型燃料等直接燃燒利用;二是通過熱化學轉化法獲得木炭、生物油、可燃氣體等進行利用;三是通過生物化學轉化法製取液體或氣體燃料利用。鼓勵加強對灌木能源林利用研究,不斷延長產業鏈,提高利用成效,促進灌木能源林培育積極性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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