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轉發濱江區印染行業廢水回用整治方案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8-12-26 |
實施日期:2008-12-26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濱江區人民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8]30號 濱江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轉發濱江區印染行業廢水回用整治方案的通知》(濱政辦[2008]5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濱政辦[2008]53號 關於轉發濱江區印染行業廢水回用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區環保分局擬訂的《濱江區印染行業廢水回用整治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
方案簡介
印染行業是國民經濟第二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加工業中污染較嚴重的行業。目前我區印染企業存在著規模較小、廢水排放量大、環境管理水平較差等現象,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占全區總量的20%,嚴重製約了我區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推進。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環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動方案》以及市、區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為促進我區循環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大減排工作力度,特制定本方案。指導思想
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杭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2006-2010)》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07]159號)的要求,根據“總量控制、抓大促小、分類指導、積極推進”的原則,加強印染企業的污染治理,提高印染廢水回用率。大力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逐步降低現有企業的污染排放強度。實施範圍
全區範圍內所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排污許可證的印染企業。目前全區共有三家印染企業,分別為:杭州江南絲綢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萬事利漂染有限公司、浙江亞星染紗有限公司。
總體目標
所有印染企業從2008年11月開始,用3年多時間,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廢水污染整治工作並通過驗收。廢水回用率不低於50%。其中:
1、杭州萬事利漂染有限公司必須在2009年12月30日前編制完成廢水回用實施方案,2010年12月30日前全面實施完成,印染廢水回用率不得低於50%。
2、杭州江南絲綢集團有限公司必須在2010年12月30日前編制完成廢水回用實施方案,2011年12月30日前全面實施完成,印染廢水回用率不得低於50%。
3、杭州亞星染紗有限公司必須在2010年12月30日前編制完成廢水回用實施方案,2011年12月30日前全面實施完成,印染廢水回用率不得低於50%。
四、技術要求
1、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整治計畫,並及時下達企業的整治通知,明確完成期限和要求。相關企業必須在接到整治通知後的一個月內上報治理方案。
2、所有印染企業在治理工程完成後,要保證廢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其廢水回用率不得低於50%,排放廢水標準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執行。
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完善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將本計畫方案與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結合起來,按照治理目標任務各施其職,相互合作,狠抓落實,督促印染企業履行治理職責,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儘快組織開展印染廢水回用工程建設,保證方案的落實及治理目標的實現。2、科學治理,強化投入。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各有關企業要積極落實建設資金,加快廢水回用工程的建設。為進一步降低廢水處理成本,提高處理成效,減少企業負擔,財政、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治理企業廢水回用工程的技術指導和資金補助,促進企業的整治工作科學有效的開展。
3、強化監管,保證質量。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企業治理監管,確保治理效果。對逾期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企業,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由環保部門報經區政府批准對其實行關閉,對逾期仍然非法生產的,必須組織公安、電力等部門強制關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