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及政策,參與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工作;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制度;負責改進和規範全市經濟適用房建設工作。
(三)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銷售、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等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園林綠化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施工圖設計審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書發放和指導、規範全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城市建設和管理的責任。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市區市政設施、市政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指導城市防汛排澇工作;負責城市供水、城市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主管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和推進城鎮化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執行國家、省有關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指導、管理全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工作;負責市本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專項驗收、備案工作;負責節能建築認定、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初步認定工作;負責扶持開展新型牆體材料革新項目和建築方面推廣套用節能產品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建材行業管理的責任。擬訂建材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並監督實施;規範整頓建築材料市場秩序,實施行業管理。
(十二)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的職責。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組織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和房地產業各類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註冊管理。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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