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第二章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

第五條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
(一)本市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本市轄區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申請國內專利的;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部屬、省屬企事業單位申請國內發明專利,且承諾在本市實施的;
(三)到本市創業的留學人員以及本市企事業單位從外地聘用的技術人員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承諾在本市實施的;
(四)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
第六條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的補助條件:
(一)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屬明確;
(三)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經過在我市地域內設立並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代理機構代理;
(四)申請國外發明專利,須獲受理國受理專利申請的檔案(經過PCT申請,須進入國家階段),且在當地市場具有較好套用前景。
第七條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的最高補助標準為:
(一)申請中國發明專利的每項補助2000元;
(二)申請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補助800元;
(三)申請外國發明專利的每項補助2000元。
第八條 專利權人申報專利申請補助資金,應當自授權公告日起8個月內提出。

第三章 專利補助資金領取辦法

第一條 申報專利申請專項資金,應當填寫《濰坊市專利申請資金補助申請表》(可以向濰坊有求必應專利所免費索要,或者直接下載),同時提交專利證書原件(審核後退回),並提交專利證書中所附的專利說明書第一頁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還須提供濰坊市居住證明材料。上述申報材料經申請人所在縣市區智慧財產權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行文,分別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於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各申報一次。
第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和財政局對上報材料審核後,據以下達資金撥付計畫, 由縣市區智慧財產權和財政部門撥付補助費用。

第四章 專利實施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和條件:
(一)專利實施補助資金的申請人為專利權人,並在我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實施項目具有較高科技含量且在本市首次實施並可預見有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實施項目屬於已經授予專利權且離期限屆滿日不低於5年的發明專利,或者屬於已經授予專利權並經檢索具備專利性且離期限屆滿日不低於5年的實用新型專利;
(四)專利權權屬明確,且無侵權糾紛。
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獲得“中國專利-山東明星企業”以及本市專利試點企業的專利實施項目,可優先獲得補助。
第十二條 申報專利實施補助資金的單位,應當填寫《濰坊市專利實施資金申請表》,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單位或個人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原件和複印件(原件審查後退回);
(二)實用新型專利項目需提供市知識產權局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專利性檢索報告;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申請人在本市內實施該專利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市知識產權局會同財政局負責組織專利實施項目的初審,凡不符合《濰坊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述情況之一或不按第十二條要求上報有關資料既屬不予支持,不再進入下一步的評審程式;符合條件的項目逐項登記確認後,提交專利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專家評審工作市知識產權局會同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全市專利實施的項目進行審核、篩選。經評審委員會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審後,提出鑑定意見。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評審委員會專家提出的鑑定意見進行匯總,報領導審批後,聯合下發檔案,據此下達資金撥付計畫。各縣市區財政和智慧財產權部門在收到專利實施專項資金計畫後,及時撥付資金,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說明原因,通知申報人。
第十六條專家評審經費從專利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鼓勵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對經市級財政、智慧財產權部門批准或認定的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和試點企業分別給予表彰。

第五章 專利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財政和智慧財產權部門應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市財政局和知識產權局負責對接受補助的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管理。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專利申請和實施補助資金項目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開展資金整體使用績效評價,對經考核符合優秀專利項目和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者、騙取補助資金者,一經發現,除追回補助款項外,還應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並取消3年內申請補助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對申請補助的專利項目所涉及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濰坊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濰財企[2007]138號)同進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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