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合理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實質性地限制競爭,違背公共利益,明顯損害消費者利益,損害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應受反壟斷法規制的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其一,針對同業競爭者所實施的濫用行為。主要包括低於成本價銷售(掠奪性定價)行為、獨家交易行為、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等,針對同業競爭者所實施的濫用行為會無正當理由地妨礙了他人的公平競爭,並且對競爭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其二,針對交易相對人所實施的濫用行為。主要包括價格歧視行為、差別待遇行為、拒絕交易行為、強制交易行為和壟斷性高價行為等。針對交易相對人所實施的濫用行為通常是不正當或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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