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機構
濟寧市民政局
申報範圍
在山東省內辦理收養登記的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
申報條件
受理申請的條件:①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②當事人提出收養登記申請;③收養登記機關對擬收養的社會棄嬰在市級以上報紙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內未被認領;④當事人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規定;⑤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提交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養人提交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單人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2.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號);3.民政部《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5號);4.民政部《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號);5.民政部《收養登記工作規範》(民發〔2008〕118號);6.《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價費字〔1992〕349號);7.《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等。
所需證件
收養人應當提交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①戶口簿和身份證;②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③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④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同時提交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⑤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華僑:①收養申請書;②護照;③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提交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④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同時提交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香港居民:①收養申請書;②居民身份證;③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④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澳門居民:①收養申請書;②居民身份證;③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④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台灣居民:①收養申請書;②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④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①收養人提交收養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②確定管轄權,區分收養登記類型,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材料;③詢問、調查當事人的收養意願、目的和條件;④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兒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費由收養人繳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未被認領的,視為棄嬰、棄兒。公告時間不計算在辦理登記期限內;⑤辦理內地居民收養登記,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收養登記和華僑收養登記,自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後,30日內審查辦理;⑥符合條件的,出具《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報民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出具《收養登記證》;⑦頒發收養登記證;⑧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
2、外國人收養福利機構的兒童辦理流程:①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兒童,應當在省級報紙上刊登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未被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②福利機構按照相關檔案要求,向省民政廳報送材料;③省民政廳對送養人(組織)和被送養人材料審查合格後,簽署意見、蓋章,報中國收養中心;④中國收養中心審查後,向省民政廳發出《涉外送養通知書》;⑤外國人到省民政廳,與被收養人訂立收養協定書;⑥省民政廳收到外國人《來華收養通知書》、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7日內審查,辦理收養手續;⑦省民政廳將收養材料歸檔,並將收養登記證複印件轉交中國收養中心。
外國人收養繼子女辦理流程:①外國人應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繼子女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通知》要求,向中國收養中心提交相關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②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按照上述檔案要求向省民政廳提交相關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省民政廳審核後報中國收養中心;③中國收養中心審核同意後,向省民政廳傳送《涉外送養通知書》;④省民政廳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