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Jinan Huake Electrical Device Co.,LTD)坐落於美麗泉城濟南高新開發區,成立於2003年至今已達十六年之久.自創建以來一直從事研發、生產和銷售各種礦用電氣產品,客戶遍布全國各省、市,產品遍及煤礦及非煤礦山領域,是礦山企業信得過的可靠生產供應商。

基本信息

主要服務

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在產品研發方面華科緊靠國家政策,緊跟市場步伐,專注政策導向,迎合客戶需求,通過華科人的共同努力,短短數年間研發了KT190煤礦廣播通信系統、KT158礦用無線(WIFI)通信系統、KT267礦用無線(3G)通信系統、KJ707煤礦工業電視監控系統、KJJ127礦用工業環網系統、KJ725礦用人員管理系統、KT124煤礦調度通信系統等七大系統和四十餘種取得煤安資質的礦用產品,自主研發的軟體數十種,申請並獲得國家專利及軟體產品專利數十個,順利竣工項目上千個,客戶滿意率高達99%,全系列的無線、有線、視頻、終端產品和專業服務,靈活的滿足了全國不同用戶的差異化需求。

風險信息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韓華嶺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駁回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抗訴,維持原判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山西中泰匯達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準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山西匯誠達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準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準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勞動糾紛案判決結果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韓華嶺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駁回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抗訴,維持原判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抗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契約糾紛一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山西中泰匯達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準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本院在審理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中泰匯達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案中,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25元,減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契約糾紛二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山西匯誠達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準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本院在審理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匯誠達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案中,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15元,減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契約糾紛三

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結果如下:

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準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濟南華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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