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有關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全區排污費的徵收管理。
(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六)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七)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定並組織實施我區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組織建設全區環境監測網。
(八)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九)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環境安全應急管理科牌子)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後勤、老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等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和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安排;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負責法規信訪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法制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三)環境管理科(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牌子)
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排污費徵收管理;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組織考核各有關單位總量控制目標的落實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事項
(一)建立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與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公安分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點問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公安分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區環境保護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區環境保護局處理;區環境保護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區公安分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區公安分局查處。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境保護局對水污染防治負責,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環境質量、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