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保證本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規劃全市獻血工作,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畫,保證獻血工作經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作好獻血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獻血工作,實施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獻血計畫。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年度獻血、用血工作和來供血機構的執業活動。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獻血工作。
財政、公安、城管、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供血機構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完成年度獻血計畫。
第七條 公民可以參加由本單位組織的獻血,也可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直接到采供血機構或其設立的流動採血點獻血。
采供血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獻血地址、聯繫方法,並採取多種形式為公民獻血、用血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 公民獻血時應當如實填寫《獻血健康徵詢表》。采供血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獻血公民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公民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采供血機構不得採集其血液,並向本人說明情況。
第九條 采供血機構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采供血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
采供血機構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條 公民獻血後,由采供血機構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並負責建立獻血檔案。
單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後,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完成年度獻血計畫證書》。
單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作為評選精神文明單位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采供血機構需設立流動採血點的,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本市臨床用血出現偏型或因重大意外事故急需大量用血時,市衛生行政部門可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采供血機構和醫療機構的庫存血液進行統一調配;必要時通知有關單位組織獻血,被通知單位應當立即動員、組織適齡公民獻血。
第十三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臨床用血優惠。
在本市無償獻血公民的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在其獻血之日起免費享用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無償獻血累計二千毫升以上(含二千毫升)的公民,本人可以終身免費享用無限量的臨床用血。
免費享用臨床用血的,憑《無償獻血證》、居民身份證、用血結算單據及能證明用血人與獻血人之間關係的證件到原採血機構報銷用血費用。
第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獻血總量累計達一千毫升以上的個人;
(二)在獻血宣傳、教育、動員和組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連續二年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
(四)為無償獻血事業捐款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和五萬元以上的個人;
(五)在本市臨床用血出現偏型或因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緊急情況急需大量用血時,為搶救傷病人員無償獻血的公民。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6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