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成立
2015年8月11日上午,濟南市朗誦藝術家協會成立大會在濟南公交公司禮堂隆重召開。濟南市文聯協會部主任吳建軍,濟南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處處長張穎新、濟南市公共運輸總公司工會主席張栩、山東政法學院教授趙林雲、山東電台著名播音員侯波、濟南教育電視台台長王希順、濟陽廣播電視台副台長梁善誠、濟南廣播電視台著名節目主持人羅廣興、山東省婚禮慶典行業協會副會長王慶山、山東輝煌廣告傳播有限公司總監韓萍、著名朗誦藝術家劉仲灝等領導和嘉賓參加。濟南市文聯黨組書記劉溪出席並講話。
主要領導
大會審議通過了《濟南市朗誦藝術家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一屆領導班子成員,山東廣視傳媒新媒體主編、著名朗誦藝術家華青當選為主席,濟南廣播電視台著名主持人金山,山東廣播電視台齊魯頻道著名書勻、山東廣播電視台交通廣播著名主持人方舟當選為副主席,青年影視演員張加勇當選為秘書長。
主要職責
濟南市朗誦藝術家協會是濟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聯繫全市廣大朗誦藝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主要任務是開展朗誦藝術活動,加強朗誦藝術理論研究,培養朗誦藝術人才和廣大市民的朗誦藝術審美情趣,表彰獎勵朗誦藝術優秀成果和個人,加強朗誦藝術對外交流和合作,維護朗誦藝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全市朗誦藝術的普及和提高構建平台。
成立意義
濟南市朗誦藝術家協會的成立,填補了泉城文藝界朗誦藝術家協會組織的空白,是濟南文藝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對推動省會文化強市建設、推出優秀朗誦藝術作品和人才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協會主席團
主席團主席:金山 執行主席(駐會):華青
副主席:支英珉 書勻 郭幼鵬 方舟 張昭力 陳辛佳 徐曉 趙林雲 周雪濤 大新 張勇 董哲學 郝韻
主席團委員:王希順 張維浩 曾悅 張加勇 韓萍 於人平 王蕾 金民 李楊 崔海鵬 雪湄 李冠洋
秘書長:金民(兼)
協會章程
濟南市朗誦藝術家協會章程
(2015年8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協會全稱:濟南市朗誦藝術家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由朗誦專業人士以及社會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社會主義主旋律,繁榮濟南文化事業,加強濟南與國內外語言和朗誦藝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推出內容健康、格調清新、具有強烈藝術感染力的朗誦作品,並通過開展相關活動,建立創作與鑑賞的新平台,普及朗誦藝術,豐富民眾文化生活,提升社會文化品位,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濟南市市中區英雄山路路12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舉辦朗誦、配音、演講、播音主持等相關語言藝術門類的演出、研討、交流活動;
(二)積極推廣國語,指導、實施朗誦、配音、演講、播音主持等相關語言藝術門類的培訓活動;
(三)團結廣大朗誦藝術愛好者,向相關部門舉薦朗誦、配音、演講、播音主持等藝術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朗誦藝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主席團委員(常務理事),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主席團委員(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濟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協會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濟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個人會員每年50元;理事每年100元;常務理事(主席團副主席、委員)每年200元;主席每年500元;單位會員每年3000-5000元。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5年8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